亚虹医药: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7-28
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
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
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
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
其他有关规定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监事会提案
第三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证券事务代表或其他人员应
监事会主席的要求可以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
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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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
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
时会议的通知。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章 会议通知
第六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2 日将书面
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
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
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七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 会议的期限、召开方式;
(三)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
要求;
(七)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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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八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
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
提供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
与会监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
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四章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第九条 监事会开会时,监事原则上应亲自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出席会议。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表决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 有效期限、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
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
频、电话、传真、邮件或者电子邮件等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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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公
司其他员工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现场召开的监事会决议由监事会
主席决定以举手表决的方式或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在通讯表
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
后发送邮件或传真至监事会主席。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
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参加表决的监事应在会议通知的期
限内将签署的表决票原件提交监事会。
第十四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
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参照上述规定,
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
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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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
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六章 决议的执行
第十八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
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 会议档案的保存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
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监事会主
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以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在本议事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议
事规则进行修改并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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