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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虹医药: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7-28  

                                       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
         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
         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
                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
                其他有关规定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监事会提案

第三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证券事务代表或其他人员应
         监事会主席的要求可以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
         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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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
         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
         时会议的通知。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章 会议通知

第六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2 日将书面
         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
         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
         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七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 会议的期限、召开方式;

         (三)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
                要求;

         (七)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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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八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
           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
           提供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
           与会监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
           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四章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第九条     监事会开会时,监事原则上应亲自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出席会议。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表决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 有效期限、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
           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
           频、电话、传真、邮件或者电子邮件等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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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公
           司其他员工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现场召开的监事会决议由监事会
           主席决定以举手表决的方式或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在通讯表
           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
           后发送邮件或传真至监事会主席。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
           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参加表决的监事应在会议通知的期
           限内将签署的表决票原件提交监事会。

第十四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
                  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参照上述规定,
           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
           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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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
           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六章 决议的执行

第十八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
           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 会议档案的保存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
           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监事会主
           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以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在本议事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议
           事规则进行修改并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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