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德斯: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6-30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南京万德斯环
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及《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由中
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中天运[2020]核
字第 90352 号)。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
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16,491,908.35 元置换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