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德斯: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30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南京万德斯环
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南京万德斯环保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4,000 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并在上述额度内资金进行滚动使用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
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也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自董事会、监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3 个月内,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4,000 万元的部分暂时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