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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德斯: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20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

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南京万德斯环

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南京万德斯环保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等

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二、《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3,000 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并在上述额度内资金进行滚动使用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自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6 个月内,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3,000 万元的部分暂

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