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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时代电气: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2021-12-11  

                        证券代码:688187(A 股)     证券简称:时代电气(A 股)   公告编号:2021-013

证券代码: 3898(H 股)      证券简称:时代电气(H 股)




        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短线交易及致歉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时代电气”)副总经

理龚彤先生的证券账户于2021年9月5日至2021年9月15日期间多次买卖公司A股股

票,现将有关事项披露如下:

     一、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基本情况

     龚彤先生的证券账户在2021年9月5日至2021年9月15日期间多次买卖公司A股

股票,具体交易明细如下:
                        买入情况                   卖出情况
    交易日期 买入价格 买入股数 买入金额 卖出价格 卖出股数 卖出金额
             (元/股) (股)     (元) (元/股) (股)    (元)
    2021/9/5      31.38 中签 500    15,690
    2021/9/8                                 56.21       200   11,242
    2021/9/8      55.36       200   11,072
    2021/9/8                                  56.1       200   11,220
    2021/9/8      55.31       200   11,062
    2021/9/8      53.85       200   10,770
    2021/9/9      51.13       200   10,226
    2021/9/9     51.133       200 10,226.5
    2021/9/9                                 52.69       200   10,538

                                      1
    2021/9/9                                   54.12       200    10,824
   2021/9/10         51      200    10,200
   2021/9/10      51.11      200    10,222
   2021/9/10                                     53        400    21,200
   2021/9/15                                  52.06        700    36,442
               累计买入    1,900 89,468.5 累计卖出       1,900   101,466

    经核实,上述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是龚彤先生之前妻蔡虹女士使用龚彤先生的证

券账户操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4.6.7条的规定,上述

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截至本公告日,龚彤先生的证券账户中未持有公司股票。

    二、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补救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调查了解相关情况,龚彤先生亦积极配合、主动

纠正。经研究,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补救措施如下:

    1、经公司与龚彤先生确认,其本人由于疏忽对其持有的证券账户的管理深表自责。

上述交易因蔡虹女士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龚彤先生本人对蔡虹女士的

交易并不知情,交易前后亦未告知其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同时,蔡虹女士利用

龚彤先生证券账户买卖公司股票,均为基于其本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

作出的决定,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

    2、龚彤先生已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存在的问题,并就此对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

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将进一步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本人及近亲属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

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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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

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龚彤先生在其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股票的收益

11,997.5元(即累计卖出金额-累计买入金额)已上交公司。

    4、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龚彤先生短线交易的行为予以

通报,要求引以为戒。

    5、公司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

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

事项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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