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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时代电气: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6-18  

                        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于 2022 年 6 月 17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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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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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 3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责任和义务 .................................................................................... 4

第四章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程序 ........................................................................................ 7

第五章 奖惩规定 ...................................................................................................................... 11

第六章 附 则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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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股东和职
         工的利益,完善公司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进一步促
         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到境外上市公司章
         程必备条款》、《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简称“《科
         创板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简称
         “《联交所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株洲中车
         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经审
         计法规和股东大会的决议,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总经理、副总经理
         等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公司资产及
         其股东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到五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不得少于监事
         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会成员中外部监事(指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监事)应占监事会
         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并应包括 1 名以上独立监事(指独立于股东
         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监事)。外部监事有权向股东大会独立报告公
         司管理人员的诚信及勤勉尽责表现。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股
         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和罢免。

         设监事会主席 1 名,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的选举或
         任免,应当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第四条   监事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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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 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
                较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三) 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办事公道,保
                守秘密;

         (四) 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五) 能够维护出资者的权益,对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有高度的责
                任感。

第五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国家公务人员及相关监管
         机构禁止担任公司监事的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第六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在任职期间,一般不得解除其职务。监事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七条   监事会下设立监事会办公室,是监事会工作的办事机构,在监事会、
         监事会主席的领导下承办有关具体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
         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
         事务。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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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
                告,并及时披露;

         (四) 当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

         (五) 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
                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
                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六)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的,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由公司承担;

         (七)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八)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九) 代表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涉或者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起诉;

         (十)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
                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
                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权时,针对发现的问题可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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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 请公司审计、监察部门进行核实;

           (三) 委托社会上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专业性机构进行核实、取证;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 向国家有关监督机构、司法机关报告或者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公司章程》,执行监事会决议;

           (二) 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若监事无法保证证
                  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对该等文件和报告有异议,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
                  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
                  接申请披露;

           (三) 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
                  和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等;

           (四) 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五) 对向股东大会提交报告或出具监督性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
                  规性负责;

           (六) 监事应加强法律、法规、政策业务的学习,注重调查研究,
                  提高业务能力。

第十二条   监事责任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若监事会决议致使出资者权益、公司权益和员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参加决议的监事应负相应责任;但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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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录的,该监事免除责任。


                  第四章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主要采取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主要议题一般包括:

           (一) 审核公司年度、中期财务报告,从企业经营风险、规范运作、
                  有效管理、资产损失等角度提出监事会的分析及建议;

           (二) 重点评价公司预算执行情况,资产运行情况,重大投资决策
                  实施情况,公司资产质量和保值增值情况等;

           (三) 讨论监事会工作报告、重要制度修订、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第十五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督
                  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
                  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
                  者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对公司特定事项进行专题调研论证或请董事会、总经理层提
                  供有关咨询意见;

           (八) 监事会对某些重大监督事项认为需要委托社会会计、审计、
                  律师事务所提出专门意见;

           (九)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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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
           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主席应当发出召
           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发出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
           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邮件(包括电子邮件)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
           电话等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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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九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未设副主席、副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必要时,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过书面传签、电话、视频、传真、电子
           邮件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等方式进行。只要通过电话或借助类似通
           讯设备,所有与会监事在会议过程中能听清其他监事讲话,并进行
           交流,所有与会监事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三条 监事应当如期出席会议,对拟审议或讨论的事项充分发表意见,表
           明自己的态度。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其
           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
           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应视为该监事出席会议。监事连续
           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其行使职权,由监事会提请
           股东大会予以更换。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审议或讨论的有关事项所涉及的问题,需要听取专家或者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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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总经理班子意见的,可以邀请专家、董事会成员、总经理班
          子成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权阐明自己对某一议题的意见,但没
          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或者法律法规及公
          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许可的其他表决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反对或弃权的,应当说明反对
          或弃权理由。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后,属于总经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总经理组织
           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监事会报告,监事会闭会期间可向监事
           会主席反馈。不属于总经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监事会安排有关
           部门组织实施并听取其汇报。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向董事、监事、总
           经理传送监事会决议及决议执行情况的书面材料。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
          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若适用)。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认真做好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对本人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
          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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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参照上述规定,
           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
           监事会决议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监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
           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
           明、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 A 股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联交所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
           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记录等,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在行使监督权时,不能代替董事会或总经理履行职责,也不
           能代表公司进行任何经营活动。


                            第五章 奖惩规定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作
           出重大贡献的,建议由股东大会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轻重,依法及《公司章程》
           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直至罢免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对公司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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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在检查公司财务时,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 有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所列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对所属子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监事会工作负有指导
           责任。必要时可以授权监事会办公室组织财务检查组对子公司的财
           务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监事会工作中所发生的经费
           由公司专项列支。

第三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监事会提出
           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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