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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仁度生物: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2-04-25  

                                        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
         经营及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机制,
         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
         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并参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   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加公司的竞争能力;
         (三)   合理配置企业资源,投入产业效益化;
         (四)   控制风险,加强监管。


第三条   公司实行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分层决策制度。


第四条   董事会、总经理、相关职能部门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应严格遵
         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及本制度中关于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及管理的各项规定,科学、合
         理地决策和实施公司有关重大经营与投资事宜。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根据本制度进行决策的经营投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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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   提供担保;
         (六)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   债权、债务重组;
         (十)   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 其他投资事项。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当由公司董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
         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按照公司对外担保制度执行。经营投资事项
         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执行。



                      第三章     决策权限及程序


第八条   公司经营投资事项(提供担保、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
         义务的债务除外,下同)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   公司经营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 (下列指标计算中涉
                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下同),需经公司股
                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
                       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

                                   2
              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超过 500 万元;
       (7)    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授信额度、借款、
              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票据贴现等融资业
              务的,如单笔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与评估,并对投资
方案进行前期拟定,提出具体的财务预案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
批准;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总经理将投资方案及方案的
建议说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二)   公司经营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
             司市值的 10%以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且超过 1,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
             过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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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授信额度、借款、
                      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票据贴现等融资业务
                      的,如单笔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将有关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公司
         总经理报告;总经理办公会议对该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
         审查,并负责投资方案的前期拟定、可行性分析与评估等调研工作,
         提出具体的财务预案;总经理向董事会提交投资方案及方案的建议
         说明后报董事会审议。


         (三)   公司经营投资事项相关指标未达到本条第(二)项所规定的
                标准时,除第六条规定外,公司董事会可授权公司总经理审
                批后执行。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指标中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
         均值。上述指标中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
         债务及费用等。


         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以同一或相关资产为经营投资标的,以其累计
         数计算经营投资数额。


         公司持有 50%以上权益子公司发生经营投资行为视同公司行为;公
         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经营投资行为,批准权限以相关金额乘以参股比
         例后按照上述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公司对外公益性捐赠的审批权限


         单笔或在连续 12 个月内捐赠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3%且超过 1,000 万元的由董事会决定;未达到前述金额标准的,
         由公司总经理决定。
         单笔或在连续 12 个月内捐赠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10%且超过 3,000 万元的对外捐赠,经董事会同意后,必须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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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拟实施投资事项前,应由负责公司投资的业务部门协同总经理
           办公室、财务部进行市场调查、并提供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及有关
           其他资料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在就经营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
           以作出决定:


           (一)   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
                  有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   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
                  略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   投资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   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
                  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
                  条件);
           (五)   投资项目是否已由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财务评价
                  意见、由法律顾问出具了法律意见或建议;
           (六)   就投资项目做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公司在实施投资经营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
           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并保证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应具有独立经营
           能力,在投资管理、营销策划、咨询服务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十三条   对于须报公司董事会审批的投资项目,公司投资决策的职能部门应
           将编制的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报送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分次实施决
           策行为的,以其累计数计算履行审批手续。已经按照本制度规定履
           行相关投资事项审批手续的,不计算在累计数额以内。



                   第五章      决策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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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经营投资项目决策应确保其贯彻实施:


           (一)   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相关决议作出的重大事项决策,由总
                  经理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二)   负责公司投资的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是经审议批准的重大
                  事项决策的具体执行机构,应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
                  理办公会议所做出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投
                  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三)   财务部门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投资项目实施计划、步
                  骤及措施,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投资
                  项目决策的顺利实施;
           (四)   公司审计部门应组织审计人员定期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情
                  况进行内部审计,并向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提出书面意见;
           (五)   对固定资产(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应坚持
                  推行公开招标制:按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实施公开招标,组
                  织专家对投标人及其标书进行严格评审;与中标单位签订书
                  面合同,并责成有关部门或专人配合工程监理公司对工程进
                  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定期汇报项目情况;工程竣工后,组织
                  有关部门严格按国家规定和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
                  并进行工程决算审计;
           (六)   每一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组应将该项目的
                  投资结算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结算文件报送财务部门等相
                  关职能部门、总经理申请验收,由总经理、财务部门等相关
                  职能部门汇总审核后,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经审议
                  批准的项目投资结算及实施情况,总经理应按投资项目的审
                  批权限向董事会直至股东大会进行报告并交相关职能部门存
                  档保管。


第十六条   公司经营投资项目的监督考核:


           (一)   建立投资项目报告制度。项目承办单位或部门每三个月以书
                  面形式向总经理报告项目进度、质量、资金运用、前景分析
                  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实施的投资项目,
                  总经理应当每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以上内容。
           (二)   建立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的监控制度。职能部门通过对项目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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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落实、款项清算、验收及转入固定资产等方面进行监控。
           (三)   建立项目评估制度。项目完成后,按项目决策的权限,由总
                  经理组织对项目规模、标准、质量、资金运用、投资效益等
                  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四)   建立项目考核制度。由总经理组织按合同或协议书的规定对
                  项目责任人进行考核,按照项目评估结果对投资决策部门或
                  责任人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十七条   董事会负责组织对公司的投资项目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其结果报告股
           东大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负责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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