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度生物: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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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2)-04-255
受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
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应对疫情优化自律监管服务、进一步保障市场
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见证,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事宜出具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2022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上海仁度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
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会议联系方式等。基于疫情防控要求,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应对疫情优化自律监管服务、进一步保
障市场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通讯方
式召开。
仁度生物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通讯方式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
大会线上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上午 10:00 通过视频会议的方式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居金良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陆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0 日上午的 9:15 至下午的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根据公司提供的线上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
书等证明文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出席线上会
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4 人,代表股份 30,000,8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20%。对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线上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由本所律师验证其股东资格;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
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方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线上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线上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
见证律师列席了线上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通讯方式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对《关于修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
议案》的具体内容进行了逐项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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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据本所律师的视频见证,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记名投
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通讯方式投票结束后,
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见证律师通过通讯方式清点了以通讯方式出
席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3. 公司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上证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4.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通讯方式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根据通讯方式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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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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