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度生物: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2022-05-13
证券代码:688193 证券简称:仁度生物 公告编号:2022-006
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仁度生物”)实际
控制人、控股股东居金良及其持股 100%的企业瑞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瑞达国际”)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锁定期延
长 6 个月至 2025 年 9 月 29 日。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胡旭波、杨孝华、吴伟良、任正华、关
铭、蔡廷江、曹若华、于明辉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锁定
期延长 6 个月至 2023 年 9 月 29 日。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32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1,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
币 72.65 元,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
本为 4,000.00 万股。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居金良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
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 A 股股票经调整后
的价格。
(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 A 股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
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 A 股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 A 股股份前,
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所持 A 股股
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在本人作为公司核心
技术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
总数的 25%,前述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6)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将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
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
心技术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
(7)本人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的,应
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8)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
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
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9)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10)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11)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
应的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居金良控制的企业瑞达国际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2)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 A 股股票经调
整后的价格。
(3)若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 A 股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
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 A 股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企业减持 A 股股
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企业所
持 A 股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本企业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的,
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5)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
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
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6)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7)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
担相应的责任。”
3、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胡旭波、杨孝华、吴伟良、
任正华、关铭、蔡廷江、曹若华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
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公
司 A 股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 A 股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 A 股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
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 A 股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 A 股股份前,
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所持 A 股股
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5)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6)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
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
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8)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
应的责任。”
4、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核心技术人员于明辉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
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公
司 A 股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 A 股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 A 股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
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 A 股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 A 股股份前,
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所持 A 股股
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在本人作为公司核心
技术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
总数的 25%,前述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6)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将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
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
心技术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
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7)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
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
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8)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9)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
应的责任。”
三、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上市,自 2022 年 3 月 30 日至 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72.65 元/股,触发前述股
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
据此,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居金良及其持股 100%的企业瑞达国际将
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锁定期延长 6 个月至 2025 年 9 月 29 日。公
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胡旭波、杨孝华、吴伟良、任正华、关铭、蔡廷江、
曹若华、于明辉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锁定期延长 6 个月至 2023
年 9 月 29 日。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
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
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五、上网公告附件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
东延长股份锁定期之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