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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首药控股: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2022-04-2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
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药控股”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首药控股相关股
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在科创板上市后股本变化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58 号),公司首次公开公司
民币普通股(A 股)3,718.00 万股,每股面值为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39.90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 148,348.2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10,972.80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37,375.40 万元。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14,871.9343 万股。

    二、股东相关承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锁定承诺及约束措施
    李文军先生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张静女士作为李文军先生的
配偶,系李文军的一致行动人,均出具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即不减持首发
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4 个会计年度和第 5 个会计年度内,本人及
本人一致行动人每年减持的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合计不得超
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并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或由
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即减持首发前股份);本人进行上述减持时,应
当同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减持相关规定。
    3.就本人减持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有其他规定的,本人承诺遵守该
等其他规定。
    4.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本人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5.如果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
司。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此外,李文军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亦需遵守其作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相关承诺,详情见“(二)间接持股的董事、高管关于股份锁定及其约
束措施的承诺”。
    (二)间接持股的董事、高管关于股份锁定及其约束措施的承诺
    李文军先生、许新合先生作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李文军先生、刘希
杰先生、朱岩先生、孙颖慧女士、杨利民先生、王大可先生、王亚杰女士、张英
利女士作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如下承诺,并承诺不因其职
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即不减持首发
前股份);若本人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本条有关不减持首发前
股份的承诺。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
前股份,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4.限售期满后,在本人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不再买
入公司的股份,买入后 6 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所持公司股份。
       5.在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以不低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进行减持。如自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至披露减持公告期间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本人的减持价格应相应调整。
       6.如果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
司。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三、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股票价格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价格 39.90 元/股,已经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
关承诺,上述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延长 6 个月,具体情况如
下:
                                   持有股份数量(万股)
姓名        与公司关系                                           原股份锁定期    本次延长后锁定期
                             直接         间接        合计
           控股股东、实
李文军     际控制人、董   7,295.3101      487.30    7,782.6101   2025年3月22日    2025年9月22日
           事长、总经理
           控股股东、实
张 静      际控制人之一     500.00          -        500.00      2025年3月22日    2025年9月22日
             致行动人
许新合         董事            -          14.31       14.31      2025年3月22日    2025年9月22日
刘希杰       副总经理          -          22.02       22.02      2025年3月22日    2025年9月22日
朱 岩        副总经理          -          22.02       22.02      2025年3月22日    2025年9月22日
孙颖慧       副总经理          -          22.02       22.02      2025年3月22日    2025年9月22日
杨利民       副总经理          -          22.02       22.02      2025年3月22日    2025年9月22日
王大可       副总经理          -          19.82       19.82      2025年3月22日    2025年9月22日
王亚杰       财务总监          -          19.82       19.82      2025年3月22日    2025年9月22日
张英利      董事会秘书         -          19.82       19.82      2025年3月22日    2025年9月22日
             注:在公司实现盈利前,上述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延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
         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
         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