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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首药控股: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27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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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首药控股(北京)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视频见证了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现
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及《首药控股(北
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意见以及根据上述内容刊登的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
告、本次股东大会资料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受新型冠
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应对疫情优化自律监管
服务、进一步保障市场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通过线
上视频会议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
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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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
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
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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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
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
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
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并说明了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等事项。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3 日披露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注
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根据北京市海淀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无法在会议召开地点设置会议现场,现场会议召开方式调整为通讯
方式召开。除前述调整外,《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列明
的其他事项不变。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 10 项议案,包括:《关于公司<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度财务预算
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 2022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监事 2022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变更
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议案或议案
的主要内容已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通知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
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 8 名(代表 8 名股东),代表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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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权的股份数为 98,435,7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1890%。前述股
东中,1 名股东通过线下方式进行表决,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689,48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153%;1 名股东既未通过网络方式投票、亦未通
过线下方式投票。
    经验证,本所认为,以通讯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
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 1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8,739,91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3935%(包括前述 6 名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但通
过网络方式投票的股东代表)。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参加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 5,786,8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911%。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通讯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本所律师以视
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线下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讯会议采取线下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并进行了逐项表决。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网
络投票的方式,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参加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6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的任意


                                     4
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参加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6 日的 9:15-15:00 的
任意时间。
    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3、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线下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公司当场
公布了线下投票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均经参加通讯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代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公司<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 2《关于公司<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 3《关于公司<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 4《关于公司<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
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 5《关于公司<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
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 6《关于公司<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
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 7《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
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同意 5,785,3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740%。
    议案 8《关于公司董事 2022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
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同意 5,784,0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530%。
    议案 9《关于公司监事 2022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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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同意 5,784,0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530%。
    议案 10《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
议通过。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本所提交贵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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