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进电动: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2021-10-1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进电动”、“发行人”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已于 2021 年 6
月 16 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核同
意,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21〕2821 号文同意注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本次发行
的保荐机构和牵头主承销商(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牵头主
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以下简称“中
信证券”),(华泰联合证券、中信证券以下合称“主承销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
法(2021 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
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1 年修订)》(上证发〔2021〕
77 号)《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中证协发〔2021〕213 号)(以
下简称“《承销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主承销商针
对精进电动科技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资格进行核查,出
具本核查报告。
一、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0 年 4 月 29 日,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相关议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1
2020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议案。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
2021 年 6 月 16 日,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发布《科创板上市委 2021
年第 37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
于 2021 年 6 月 16 日上午召开 2021 年第 37 次会议已经审议同意精进电动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首发)。
2021 年 8 月 31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同意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21 号),同意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关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和配售股票数量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的相关方案如下:
(一)战略配售数量
精进电动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 14,755.5 万股,发行股份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比例为 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4,426.65 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3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将于 T-2 日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依据网下询价结果拟定
发行价格后确定。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首先回拨至
网下发行。
(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对象须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
适用指引第 1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1 年修订)》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
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2
或其下属企业;
3、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
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5、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
6、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如下:
序号 名称 机构类型 限售期限
1 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24 个月
艾里逊变速箱(上海)有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
2 12 个月
限公司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一汽股权投资(天津)有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
3 12 个月
限公司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注:限售期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2021 年修订)》第六条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1 亿股以上且不足
4 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20 名,本次发行向 3 名战略投资者进行配售符
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2021 年修订)》第六条的规定。
(三)战略配售的参与规模
1、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2021 年修订)》要求,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创新”)
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2%至 5%的股票,最终
跟投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3
(1)发行规模不足 1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
元;
(2)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过人
民币 6,000 万元;
(3)发行规模 20 亿元以上、不足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过人
民币 1 亿元;
(4)发行规模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华泰创新初始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4%,即 590.22 万股。具体跟
投比例和金额将在 T-2 日发行价格确定后明确。因华泰创新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
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华泰创新最终实际认购
数量进行调整。
2、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其他投资者
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其他战略投资者名单及承诺认购情况如下:
承诺认购金额上
承诺认购
限(不含新股配
序号 战略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类型 数量上限
售佣金)
(万股)
(万元)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
艾里逊变速箱(上 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
1 1,918.215 30,000.00
海)有限公司 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
业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
一汽股权投资(天 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
2 1,918.215 27,000.00
津)有限公司 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
业
合计 3,836.430 57,000.00
注:上表中“承诺认购金额”为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承诺认购金额不包括
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3、本次共有 3 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
4,426.65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30%,符合《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1 年修订)》中
4
对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20 名,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
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30%的要求。
三、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主体资格
1、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代码
企业名称 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91110000082819692A
/注册号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孙颖
注册资本 350000.00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3 年 11 月 21 日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楼 15 层 1501
营业期限自 2013 年 11 月 21 日 营业期限至 2033 年 11 月 20 日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销售贵金属;酒店管理;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住
宿;餐饮服务;销售食品;健身服务;游泳池;洗衣代收;打字、复印;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旅游信息咨询;票务
代理服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
经营范围 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
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
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
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东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100%)
董事长:孙颖
主要人员 总经理:晋海博
合规风控负责人:张华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发
行人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
法设立的其他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是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依法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因此,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具有作为保荐机构相关子
公司跟投的战略配售资格。
(4)关联关系
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为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母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华泰创新与精进电动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无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华泰创新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调查表、承诺函、相关资产证明
文件以及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等资料,华泰创新系依法成立的有
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
立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华泰创新不属于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
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
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6)相关承诺
根据《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1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华泰创新已就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华泰创新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能够参与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
6
资者类型,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
投资价值,具备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华泰创新同意按
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已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二、华泰创新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发行人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 24 个月,持
有期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计算,华泰创新不通过任
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
三、华泰创新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
向。华泰创新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
他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四、发行人、华泰联合、中信证券未向华泰创新承诺发行人上市后股价将上
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华泰
创新亦不会要求发行人、华泰联合、中信证券作出前述承诺;
五、华泰联合、中信证券未以向华泰创新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
他公司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华泰创新作为本次战略
配售的战略投资者;华泰创新亦不会要求华泰联合、中信证券作出前述承诺;
六、发行人未向华泰创新承诺其上市后将认购华泰创新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华泰创新亦不会要求发行人作出前述承诺;
七、发行人未向华泰创新承诺在华泰创新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华泰
创新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华泰创新亦
不会要求发行人作出前述承诺;
八、华泰创新与发行人、华泰联合、中信证券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
任何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九、华泰创新不会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
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的控制权;
十、华泰创新为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母公
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华泰创新与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
无关联关系。
十一、华泰创新已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与华泰创新自营、资
管等其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未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
作。华泰创新开立的专用证券账户仅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
票,不会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
十二、华泰创新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发行人、华泰联合及华泰联
合的律师、中信证券及中信证券的律师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材
料,并保证所披露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认所提供材料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艾里逊变速箱(上海)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艾里逊变速箱(上海)有限 统一社会代码
企业名称 913100006694354441
公司 /注册号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 ROBERT MERLE CLARK
类型 法定代表人
独资) III
注册资本 1200.000000 万美元 成立日期 2008 年 01 月 16 日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日滨路 88 号
营业期限自 2008 年 01 月 16 日 营业期限至 2028 年 01 月 15 日
保税区内以艾里逊变速箱产品及配件为主的仓储分拨业务;保税区内国
际贸易、转口贸易、保税区内企业间贸易及贸易代理;区内商业性简单加
工;艾里逊变速箱产品及配件的区内维修,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艾里逊
经营范围
变速箱产品及配件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及相关配套服
务(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 ALLISON TRANSMISSION CHINA HOLDINGS LIMITED(持股 100%)
主要人员 董事长兼总经理:ROBERT MERLE CLARK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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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PAUL ALFRED NICHOLAS、 GEORGE FREDERICK BOHLEY III
监事:RYAN JACOB DEAN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Allison Transmission China Holdings Limited 持有艾里逊变速箱(上海)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艾里逊”)100%股权,为艾里逊变速箱(上海)有限公司的控
股股东。
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Allison Transmission Holdings, Inc.(ALSN)
持 有 Allison Transmission China Holdings Limited 100% 股 权 , 因 此 Allison
Transmission Holdings, Inc.(ALSN)为艾里逊的实际控制人。
艾里逊变速箱(上海)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3)战略配售资格
2012 年 3 月开始,Allison Transmission Holdings, Inc.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股票代码为“ALSN”(以下简称“Allison”)。
Allison 有大约 3300 名员工,通过为欧洲、亚洲、南美和非洲的客户提供服
务,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业务。Allison 通过由全世界范围内约 1400 个独立分销商
和经销商组成的独立网络为客户服务。目前,Allison 是世界上最大的用于中型和
9
重型商用车的全自动变速箱生产商,也是商用车混合动力和全电动推进系统的供
应商。Allison 解决方案被广泛用于各种应用,包括公路卡车(配送车、垃圾车、
建筑车辆、消防和紧急救援车)、巴士(主要为校车和客车)、房车、非公路车辆
和设备(主要为能源、矿用和建筑)。其变速箱和推进解决方案的性能、可靠性
和燃油效率,使得公司品牌成为所属行业中最知名的品牌之一,并与高质量、耐
用性、行业价值、技术领导力和优质的客户服务紧密相连。
Allison 在燃油车传动领域具有显著优势,并持续向新能源汽车的混合动力
和全电动系统领域积极拓展。众多使用 Allison 变速箱产品的国际商用车客户,
正面临巨大的能耗压力和排放压力,迫切需要采用电驱动系统的新能源解决方案,
以实现对传统燃油动力总成的替代。因此,精进电动与 Allison 在产品结构,客
户结构,技术优势等方面均各有优势,合作前景十分广阔。
Allison Transmission, Inc.为 Allison Transmission Holdings, Inc.的唯一全资子
公司和主要经营实体。Allison Transmission, Inc.设计和制造车辆推进解决方案,
包括商用公路、非公路全自动变速箱以及混合动力和全电动系统。截至 2020 年
末,Allison Transmission Inc.资产总额 44.77 亿美元,资产净额 7.57 亿美元;2020
年度,Allison Transmission Inc.实现营业收入 20.81 亿美元,净利润 2.99 亿美元。
因此,Allison Transmission Inc.属于大型企业。
艾里逊变速箱(上海)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8 年 1 月,注册资本 1,200 万美
元,是 Allison Transmission, Inc.100%控制的公司。艾里逊变速箱(上海)有限公
司的业务范围包括 Allison 变速箱产品及配件的销售、包括将由美国、印度、欧
洲的 Allison 关联公司生产的变速箱及配件进口到中国,将产品进行本土化的订
制和改装后,向中国的经销商及主机厂进行销售,以及经转口贸易方式、向位于
亚太区的经销商和主机厂进行销售。艾里逊变速箱(上海)有限公司也销售售后
维修所需的零配件,同时承担维护和管理 Allison 产品在亚太的售后网络的职责。
艾里逊变速箱(上海)有限公司是 Allison Transmission, Inc.在中国的区域总部,
负责中国市场的整体开拓,聚焦于专用车辆市场。艾里逊变速箱(上海)有限公
司同时进行战略推广、市场开发、品牌维护,协助 Allison Transmission, Inc.在中
国接触和寻找战略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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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8 月 6 日,Allison Transmission Inc.与发行人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
协议》,约定双方在相关领域内展开战略合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
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1 年修订)》第二章关
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艾里逊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
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2021 年修订)》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4)战略合作内容
发行人与 Allison Transmission Inc.战略合作主要内容包括:
1)Allison Transmission Inc.助力发行人国际业务拓展:合作双方将得益于发
行人在电机和控制器方面的领先地位及其在中国商用车电驱动市场的强大实力,
同时将得益于 Allison Transmission Inc.在纯电和混动商用系统方面的经验和投资、
商用车工况可靠性方面的专长、与全球主机厂的传统关系和全球分销商经销商渠
道。双方将充分利用各自已有的销售渠道和客户关系,共同提升国际市场占有率。
双方的“联合品牌”将会赋予新产品强大的全球品牌力,有利于帮助精进电动的
电驱动产品在国际市场得到更好的推广。Allison Transmission Inc.全球化的制造
布局、供应链和服务网络能够与发行人的全球化发展形成协同作用,拓宽发行人
的销售和售后服务渠道,有效降低销售费用,同时更好地服务各地的客户。因此,
发行人拓展国际市场业务的能力将进一步加强。
2)加强技术合作,共同开发电驱动系统产品:双方将充分发挥各自十几年
的纯电、混动产品研发积累的经验,将各自的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充分结合,基
于双方领先的电机电控技术和领先的机械传动技术,联合推动进一步的创新,打
造技术更加先进的集成型商用车电驱动系统。发行人产品组合的丰富性将进一步
提高。
(5)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艾里逊变速箱(上海)有限公司与发
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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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艾里逊变速箱(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其用于缴纳本次战
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根据艾里逊变速箱(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的审计
报告,艾里逊变速箱(上海)有限公司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
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7)相关承诺
根据《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1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艾里逊变速箱(上海)
有限公司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艾里逊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能够参与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
者类型,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
资价值,具备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艾里逊同意按照最
终确定的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在其签署的认购协议下承诺认购的数量的发
行人股票;
二、艾里逊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发行人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 12 个月,持有
期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计算,艾里逊不通过任何形
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
三、艾里逊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艾里逊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四、发行人、华泰联合、中信证券未向艾里逊承诺发行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
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艾里逊亦
不会要求发行人、华泰联合、中信证券作出前述承诺;
五、华泰联合、中信证券未以向艾里逊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
公司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艾里逊作为本次战略配售
的战略投资者;艾里逊亦不会要求华泰联合、中信证券作出前述承诺;
六、发行人未向艾里逊承诺其上市后将认购艾里逊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艾
里逊亦不会要求发行人作出前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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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发行人未向艾里逊承诺在艾里逊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艾里逊存
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艾里逊亦不会要求
发行人作出前述承诺;
八、艾里逊与发行人、华泰联合、中信证券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任
何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九、艾里逊与发行人、华泰联合、中信证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一致行动
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十、艾里逊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发行人、华泰联合及华泰联合的
律师、中信证券及中信证券的律师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材料,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认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3、一汽股权投资(天津)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一汽股权投资(天津)有限 统一社会代码
企业名称 91120118MA06AWLT51
公司 /注册号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张影
注册资本 270000.00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8 年 03 月 28 日
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澳洲路 6262 号查验库办公区 202 室(天
住所
津东疆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自贸区分公司托管第 1216 号)
营业期限自 2018 年 03 月 28 日 营业期限至 无固定期限
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并购重组服务。(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
经营范围 法定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股东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100%)
董事:张影(董事长)、冷军、李艰、李红建、王大宁
主要人员 经理:冷军
监事:敖红梅(监事会主席)、成诚、周华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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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集团”)持有一汽股权投资(天
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投资天津”) 100%股权,为一汽股权投资(天津)
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100%股权,
因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一汽投资天津的实际控制人。
一汽投资天津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3)战略配售资格
一汽股权投资(天津)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8 年 3 月,注册资本 27 亿元,是
一汽集团全资子公司。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股权投资、汽车产业前瞻技术孵化投
资、资产管理、国内并购/投资基金、固定收益投资、融资/上市财务顾问、投资
顾问等。公司秉承“依托集团、服务集团”的经营宗旨,致力于围绕汽车产业链
布局新业态,实施前瞻性战略性产业投资和资本市场投资,支撑一汽集团新一轮
快速发展。
一汽投资天津根据一汽集团发展规划,积极开展汽车产业链境内外并购和股
权投资业务,重点布局与一汽集团整车及零部件制造有较强协同性的业务领域。
目前,在一汽集团的指导下,一汽投资天津主营业务稳健发展。
一汽集团是中国四大汽车集团之一,正重点推动新能源汽车板块的发展。精
进电动相关产品已量产配套一汽集团的红旗 E-HS9 等车型,双方未来的合作前
景十分广阔。
一汽集团注册资本 3,540,000 万元,拥有员工 12.8 万人,资产总额 4,889.4 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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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2020 年,一汽集团实现整车销售 370.6 万辆,实现营业收入 6,974.2 亿元,
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第 66 位。因此,一汽集团属于大型企业。
2017 年,一汽集团与发行人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双方在相关
领域内展开战略合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1 年修订)》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
一汽投资天津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
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1 年修订)》第
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4)战略合作内容
发行人与一汽集团战略合作主要内容包括:
1)建立技术合作交流平台:基于一汽集团在新能源整车领域的产品规划和
发行人在动力电机及驱动系统技术发展规划,双方将积极探索建立技术合作交流
平台,加强前期研发合作,实现双方技术路线对接。
2)产品项目的合作:支持发行人产品进入一汽集团的自主品牌和合资品牌
整车体系;加速推进已合作的项目。发行人电驱动系统产品已成功配套一汽集团
的“红旗 E-HS9”车型,并开始贡献收入。
3)电机及驱动系统技术的合作:根据市场需求及技术发展,发行人积极配
合一汽集团的新车型开发电机及驱动系统产品,双方共同承担相关设备及研发费
用,同等条件下,一汽集团优先与发行人进行商务合作。
4)商业资源共享的合作:双方分享行业领域内的商业资源信息,充分发挥
各自资源优势,共同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
(5)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一汽股权投资(天津)有限公司与发
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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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一汽股权投资(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其用于缴纳本次战
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根据一汽股权投资(天津)有限公司提供的审计
报告,一汽股权投资(天津)有限公司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
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7)相关承诺
根据《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1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一汽股权投资(天津)
有限公司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一汽投资天津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能够参与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的战
略投资者类型,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
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一汽投资天
津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在其签署的认购协议下承诺认
购的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二、一汽投资天津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发行人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 12 个月,
持有期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计算,一汽投资天津不
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
三、一汽投资天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
资方向。一汽投资天津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
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四、发行人、华泰联合、中信证券未向一汽投资天津承诺发行人上市后股价
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一汽投资天津亦不会要求发行人、华泰联合、中信证券作出前述承诺;
五、华泰联合、中信证券未以向一汽投资天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
与其他公司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一汽投资天津作为
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一汽投资天津亦不会要求华泰联合、中信证券作出
前述承诺;
六、发行人未向一汽投资天津承诺其上市后将认购一汽投资天津管理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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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一汽投资天津亦不会要求发行人作出前述承诺;
七、发行人未向一汽投资天津承诺在一汽投资天津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
任与一汽投资天津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一汽投资天津亦不会要求发行人作出前述承诺;
八、一汽投资天津与发行人、华泰联合、中信证券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
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九、一汽投资天津与发行人、华泰联合、中信证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一
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十、一汽投资天津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发行人、华泰联合及华泰
联合的律师、中信证券及中信证券的律师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明
材料,并保证所披露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认所提供材料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
发行人与上述确定的获配对象均签署了参与此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协议》,
约定了申购款项、缴款时间及退款安排、限售期限、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签署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内容合法、有效。
(三)配售条件
上述确定的配售对象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
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
量。
(四)合规性意见
1、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1 年修
订)》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首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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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股票(2021 年修订)》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为: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
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
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
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
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员工持股计划和证券投资基金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
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2、华泰创新目前合法存续,作为华泰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符
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
适用指引第 1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1 年修订)》第八条第(四)项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同
时,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1 年修订)》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符合法律
法规相关规定。
3、艾里逊变速箱(上海)有限公司目前合法存续,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
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发行人选取战
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
第 1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1 年修订)》第八条第(一)项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4、一汽股权投资(天津)有限公司目前合法存续,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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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发行人选取战
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
第 1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1 年修订)》第八条第(一)项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四、主承销商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主承销商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
资格符合《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1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
者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1 年修订)》第
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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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许楠 柴奇志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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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