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进电动: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2022-03-05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保荐机构”)作为精
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进电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规定,对本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
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股本变化的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完成后总股本为 590,221,667 股,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精进电动未发生
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股东相关承诺情况
本次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对本次发行前所持有股份的锁定期承诺
如下: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菏泽北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翔新能源”)、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余平及其控制企业菏
泽赛优利泽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赛优利泽”)和 Best E-Drive
L.P.(以下简称“Best E-Drive”)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下称
“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
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可豁免遵守
上述规定。
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不减
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4 个会计年度和第 5 个会计年度内,本
人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作为发行人的董事,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本企业/本人授权发行人直接办理上述股份的锁定手续。除非经上海证券交
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否则,本企业/本人应将违反
股份锁定承诺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
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
变化的,本企业/本人仍遵守上述约定。
2、关于自愿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
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3、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企业/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
股票。
作为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
份不超过上市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
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对于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自所持首
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直接或
间接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在锁定期满且在满足减持条件后,本企业/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认
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
等多方面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本企业/本人在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 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
让、配售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
价。
本企业/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
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拟减持的数量、减持方式、期
限等;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合计低于 5%以下的除外。
本企业/本人减持股份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上述承诺亦不会因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二)间接持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 Wen Jian Xie(谢文剑)出具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 年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下称“首发前股份”)。在公司
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不减持首发前股
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
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
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 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配
售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
本人授权发行人直接办理上述股份的锁定手续。除非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
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否则,本人应将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转让
所持发行人股份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
本人减持股份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
本人仍遵守上述约定。
上述承诺亦不会因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发行人董事王军出具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 年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直接
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下称“首发前股份”)。在公司实现盈
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不减持首发前股份。在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所持有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
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
月。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 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配
售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减持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
本人授权发行人直接办理上述股份的锁定手续。除非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
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否则,本人应将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转让
所持发行人股份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
本人减持股份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
遵守上述约定。
上述承诺亦不会因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发行人监事李振新、刘文静出具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 年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下称“首发前股份”)。在公司
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不减持首发前股
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
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
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 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配
售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
本人授权发行人直接办理上述股份的锁定手续。除非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
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否则,本人应将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转让
所持发行人股份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
本人减持股份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
本人仍遵守上述约定。
上述承诺亦不会因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杨葵、李玉权、Michael Leo Duhaime 出具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 年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下称“首发前股份”)。在公司
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不减持首发前股
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
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
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 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配
售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
本人授权发行人直接办理上述股份的锁定手续。除非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
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否则,本人应将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转让
所持发行人股份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
本人减持股份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
本人仍遵守上述约定。
上述承诺亦不会因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三、相关股东股份锁定期延长情况
截至 2022 年 3 月 4 日收市,公司股票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
发行价格 13.78 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北翔新能源、实
际控制人余平、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赛优利泽和 Best E-Drive、持有公司股份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限售流通股的情况及本次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
情况如下表所示: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原股份锁定 现股份锁定到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到期日 期日
(股) (%) (股) (%)
北翔新能 2024 年 10 月 2025 年 4 月
控股股东 69,677,522 11.81% - -
源 26 日 26 日
实际控制
人、董事、
2024 年 10 月 2025 年 4 月
余平 高级管理人 - - 78,823,143 13.35%
26 日 26 日
员、核心技
术人员
实际控制人 2024 年 10 月 2025 年 4 月
赛优利泽 9,391,250 1.59% - -
控制企业 26 日 26 日
Best E- 实际控制人 2024 年 10 月 2025 年 4 月
15,562,417 2.64% - -
Drive 控制企业 26 日 26 日
Wen Jian
2024 年 10 月 2025 年 4 月
Xie(谢 董事 - - 2,551,727 0.43%
26 日 26 日
文剑)
2024 年 10 月 2025 年 4 月
王军 董事 - - 49,047 0.01%
26 日 26 日
2024 年 10 月 2025 年 4 月
李振新 监事 - - 310,452 0.05%
26 日 26 日
2024 年 10 月 2025 年 4 月
刘文静 监事 - - 44,669 0.01%
26 日 26 日
高级管理人 2024 年 10 月 2025 年 4 月
杨葵 - - 2,010,095 0.34%
员 26 日 26 日
高级管理人 2024 年 10 月 2025 年 4 月
李玉权 - - 950,000 0.16%
员 26 日 26 日
Michael
高级管理人 2024 年 10 月 2025 年 4 月
Leo - - 1,153,040 0.20%
员 26 日 26 日
Duhaime
注:上述承诺亦不会因本人工作的变动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高级管理人员中 Michael Leo
Duhaime 因其已到退休年龄的个人原因,已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离职。
上述延长承诺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
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
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许楠 柴奇志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