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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仕佳光子: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4-23  

                                           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健全和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
科学决策,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及《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实施监督

    监事会代表全体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以及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实施监
督,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一般义务

    监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监事会的各项规定,认
真组织好监事会工作,履行监事会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并监督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及勤勉义务。

第四条      监事任职资格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1-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政府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监事的义务

    (一)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
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1、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2、不以任何形式侵犯公司利益;
    3、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4、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5、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
    6、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7、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
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监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二)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监事应当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监督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
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将监督权转授他人行使。
    (四)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监事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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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任期以出任之日起至任期届满为止。监
事任期届满前,公司股东大会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公司职工大会不得无故解
除其职务。

第七条   监事选举

    股东推选的监事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
    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公司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条   监事更换

    监事会换届或需补选监事时,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的人选由监事会提名,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代会或者公司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更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出撤换监事的提案或建议职
工监事产生机构撤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1)监事不再具有本规则规定的任职资格的;
    (2)监事在任期内死亡、失踪或丧失行为能力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
监事职责的;
    (3)监事违反本规则规定的监事义务或因重大过错或过失给公司造成较大
的经济损失的。

第九条   辞职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
    如因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余任/前任监事会应当尽快建议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
或者职代会或者其他形式,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未就监事选
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余任监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
制。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的忠实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六

                                 -3-
个月内仍然有效。
    除因上述情形导致的监事撤换、辞职或任期届满,任何监事不得擅自离职。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监事会组成

    公司设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不应少于 1/3。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职权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原则性强,廉洁自律,
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情况。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监督、检查监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三)     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四)     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文件,并报送其他监事;
    (五)     代表监事会行使职权;
    (六)     代表监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报告工作,递交提案;
    (七)     代表监事会负责与公司内外联系协调工作;
    (八)     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推举一名监事代其履
行职责。

第十二条 监事会职权

    公司设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
    (五)   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六)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九)   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
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
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   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
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关注独立董事是否持续
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履行职责时是否受
到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等。

第十三条 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
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主席
应当在十日内召集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各种规定和
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时或者在
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5-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
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
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该指
定监事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
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
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应当
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二日将
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公告、传真、邮件、电子邮件
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
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6-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或会议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认为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召开,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
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
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
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二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如出席会议的监事不足监事
总人数的 1/2,则监事会会议延期至有 1/2 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会议审议程序

    监事会会议按照会议议程,对事项进行逐项审议。


                                   -7-
    参加会议的监事对讨论事项应充分发表明确的意见,对会议需要作出决议的
内容逐项表决。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五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六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


                                   -8-
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
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
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
容。

第二十七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
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
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二十九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监事会拟订,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解释。




                                            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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