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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华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2021-05-2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
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华泰”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瑞华泰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
资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3 月 16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深
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
841 号),同意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500.00 万股,每股发行
价格为人民币 5.9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6865.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1,831.91 万元,截至 2021 年 4 月 23 日止,上
述资金已全部到位。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出具了“大信验字
[2021]第 5-00015 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内,公司及子公司嘉兴瑞华泰薄膜技术有限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21,831.91 万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
调整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款项净额在调整后将用于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
                           总投资规   调整前拟投入募集资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模             金                    金
嘉兴高性能聚酰亚胺薄膜项
                         130,037.09             40,000.00             21,831.91
目
    三、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上述“嘉兴高性能聚酰亚胺薄膜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嘉兴瑞华泰
薄膜技术有限公司,公司通过自筹资金提前实施。截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
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嘉兴高性能聚酰
亚胺薄膜项目的款项计人民币 5,834.99 万元。此外,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以自
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 246.88 万元,其中审计费 100.94 万元,律师费 50.20 万
元,材料制作和发行手续费 95.74 万元。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上述预先投入合
计 6,081.87 万元。上述事项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信
专审字【2021】第 5-00040 号”《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审核报告》审核。
    四、相关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
表了同意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6,081.87 万元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
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金额。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行为符合维护公司发展利益
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此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
资金的行为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
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全体监事同意《关于以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行为符合维护公司发展利益
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此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
资金的行为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
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
出具了“大信专审字【2021】第 5-00040 号”《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审核报告》,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
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
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郭振国           王   攀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