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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华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2021-05-2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
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华泰”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瑞华泰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
资金金额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3 月 16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深
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
841 号),同意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500.00 万股,每股发行
价格为人民币 5.9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6865.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1,831.91 万元,截至 2021 年 4 月 23 日止,上
述资金已全部到位。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出具了“大信验字
[2021]第 5-00015 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内,公司及子公司嘉兴瑞华泰薄膜技术有限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的调整情况及原因
    由于本次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21,831.91 万元少于拟投入的募集资金
金额 40,000.00 万元,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
用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募投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的金额进行调整,具体
如下:
                                                              单位:万元
                          总投资规    调整前拟投入募集资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模              金                    金
嘉兴高性能聚酰亚胺薄膜项
                         130,037.09             40,000.00             21,831.91
目

    公司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金额分配调整后,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不能满
足以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不足部分公司将用自筹资金补足。
    本次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调整系公司基于实际经营需要,且针对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小于计划募集资金净额的情况进行调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调整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
金使用效率,不会对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造成实质性影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相关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
额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由于公司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1,831.91 万元,少于拟投入的募集资金
金额 40,000.00 万元,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结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董事会同意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相应调整。
    (二)监事会意见
    本次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调整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
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三)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
《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
整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履行了
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金额调整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
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瑞华泰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无
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郭振国           王   攀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