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华泰:瑞华泰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5-20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
有关规定,作为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资料后,基于独立客观判
断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现就以下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行为符合维护公司发展利益
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此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
资金的行为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
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二、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
《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
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出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嘉兴瑞华泰薄膜技术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嘉兴瑞华泰”),董事会决定拟使用募投资金 15,996.92 万元向
嘉兴瑞华泰实缴注册资本,用于嘉兴募投项目建设,且新增投资额将视募投项目
建设进展情况,分期投入和实缴注册资本。此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
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出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
议案》。
四、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正
常建设,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公司本次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取较好的
投资回报。该议案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的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
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____________
袁桐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
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____________
谢兰军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
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____________
沈卫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