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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华泰:瑞华泰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1-15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资
 料后,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现就以下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
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历资料,各被提名人符合担
任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制度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需要,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及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提名兰桂红女士、汤昌丹先生、翟军先生、俞峰先生、
赵金龙先生、张宇辉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
意见
   经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历资料,各被提名人符合担任
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制度中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需要,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
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提名袁桐女士、沈卫华女士、谢兰军先生为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
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系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
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有利于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公司持续提升盈利
能力,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
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
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
见

     公司编制的《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
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
程序合理,发行方式可行。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
析报告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
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裁、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规定。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并同意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
规则》的独立意见

     公司就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制定的《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
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
措施及相关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
了分析,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填补措施,并由相关主体出具承诺以保证履行,充
分保护了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
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度)股东分
红回报规划》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和广大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
的意愿,建立了连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有利于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
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____________

                    袁桐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
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____________

                    沈卫华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
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____________

                    谢兰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