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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华泰: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2022-03-30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担保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以保护公司、
         全体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
         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
         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以及《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本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
         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
         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以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
         的债务风险为首要目标。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
         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
         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
         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书及其下属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
         合规性复核及信息披露负责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
         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




                  第二章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董事应当对担保事项是否合法合
         规、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独立董
         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提供担保情况进行核查;
         发现异常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公告。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七)   对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
           该股东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条     公司为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股东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
           反担保。

第十条     对于上述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公司
           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十一条   与公司无关联关系的法人单位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联系的单位。

           公司在执行前款的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
           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并
           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公司财务部门应派专人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
           行审核验证,分别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
           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提出可否提供担
           保的书面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初审确认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每年度对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
           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
           董事会发现公司可能存在违规担保行为,或者公共媒体出现关于公
           司可能存在违规担保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的,应当对公司全部担
           保行为进行核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
           结果。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的核查结果,应当包含相关担保行为是否履
           行了审议程序、披露义务,担保合同或文件是否已加盖公司印章,以
           及印章使用行为是否符合公司印章保管与使用管理制度等。

第十三条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负责公司财
           务审计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独立董事应在
           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情况、执行
           本制度及《公司章程》中对外担保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
           立意见。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部门统一负责受理,
           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部门提
           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    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    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    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    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    反担保方案。

第十五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
           包括:

           (一)   被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   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   债权人或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   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部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部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
           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
           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及其下属部门在收到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部门的书面报
           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外担保累计
           总额控制的审核。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及其下属部门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审核以及对
           外担保累计总额控制的审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组织
           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
           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
           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国家产业
                  政策的;

           (二)   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三)   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   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较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五)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六)     不能提供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     申请担保单位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不
                    与公司提供担保的数额相对应,或申请担保单位提供的反担
                    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

           (八)     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
           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同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两项以上对外担保申请(含两
           项)时,应当就每一项对外担保进行逐项表决,且均应当取得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签署同意。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
           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的
           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以及持续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特别重大担保合同的订
           立,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必要时由公司聘请律师事务
           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担保合同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后,由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人对外签署担保合同。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
           责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部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
           保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财务
           负责人及其下属部门、公司其他部门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核意
           见,经签署的担保合同等),并应按季度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并
           抄送公司总经理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部门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的经营情
           况以及财务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以进行持续风险控制。在被担保人
           在担保期间内出现对其偿还债务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下,
           应当及时提出相应的处理办法,并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
           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制度第三章的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
           批准程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审核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
           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
           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
           造成实际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根据具体情
           况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原则,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视同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的
           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
           含义相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依照《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通过并生效,若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及文件相抵触时,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