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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华泰:瑞华泰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9-06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作为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资料后,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立场,
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现就以下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此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行为未与公司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内
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综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议案》。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公司拟向全资子公司嘉兴瑞华泰薄膜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 33,000
万元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根据募投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在借款额度内一次性或分
期汇入全资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借款期限自实际借款之日起 3 年,可根据
项目实际情况提前偿还或到期后续借;借款利率为本次可转债发行的实际利率,
若公司发行的可转债发生转股,转股部分对应金额的借款相应停止计息。公司本
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
的需要,有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发展,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未改变募集
资金投资方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
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____________

                      袁桐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____________

                      黄华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____________

                     谢兰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