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瑞华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2022-12-3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瑞华
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华泰”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瑞华泰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本次现场检查期
间(以下简称“检查期”)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就现场检查的有关
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2022 年 12 月 26 日至 12 月 27 日,国信证券现场检查人员郭振国通过查阅
资料、实地调研等方式对瑞华泰检查期的有关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的内容
包括:(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二)信息披露情况;(三)公司的独立
性以及与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五)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六)经营状况;(七)保荐机构认为
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瑞华泰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查阅了瑞华泰在检查期的历次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材料,检查了公司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
    经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
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明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权责范围和工作程序,
公司依据上述规章制度规范公司日常的经营和管理活动。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
司制订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合理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瑞华泰检查期在指定渠道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检查了信息
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并与三会文件、会议记录对比和分析。
    经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瑞华泰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瑞华泰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制度性文件,查阅
了瑞华泰检查期的信息披露文件,查阅了公司的银行账户对账单等资料。
    经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瑞华泰资产完整,人员、机构、
业务和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获取了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并与募
集资金使用台账比对,抽取了大额募集资金支出的合同、凭证等资料。
    经检查,保荐机构认为:瑞华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专户开立银行及保荐机
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现场检查之日,瑞华泰对募集资金的使用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瑞华泰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制度性文件,查阅
了瑞华泰在检查期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材料,以及融资合同及
相关担保合同等。
    经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瑞华泰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
投资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相关行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经营状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瑞华泰 2022 年三季度报告以及相关财务、业务资料。
    经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检查期内,瑞华泰经营模式和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无。

    四、是否存在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瑞华泰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则规定的
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中,上市公司积极配合并提供所需文件资料,为本次现场检查
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检查期内,瑞华泰在公司治理、内部控
制、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运用等重要方面的运作
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郭振国           王   攀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