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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华泰:瑞华泰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3-18  

                        证券代码:688323            证券简称:瑞华泰       公告编号:2023-013

转债代码:118018            转债简称:瑞科转债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的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 变更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
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
称“解释 15 号”),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
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的通知》(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解释 16 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
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有关要求,公司对原采用的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 变更前的会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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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三) 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解释 15 号及解释 16 号的相关规定。其他
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
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执行。

    (四) 会计政策变更的时间

    自解释 15 号及解释 16 号的相关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

    (五) 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
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
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解释 15 号规定应当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
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
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
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
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
确认为相关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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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解释 15 号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
本”为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
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
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
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
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3、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
的会计处理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
会计处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
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
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
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
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
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
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
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会计政策变更后对公司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5 号及解释 16 号的
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涉及对
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
则的要求进行的变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瑞华泰薄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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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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