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从科技:云从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06-07
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称“提名委员会”或
“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
选择、审查以及对该等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二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
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
司章程》”)、《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下称“《董事会议事规则》”),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工作
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
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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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会在选举委员会成员时
直接选举一名独立董事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
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
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
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
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若提名
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董事任职条件的情形,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
以撤换。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丧失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
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
选。
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
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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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制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人员选择并提出建议,委员会的提案提
交董事会审查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
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经营
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
书面建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按如下程序为公司选择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
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
才交流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职称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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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
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
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
合;如有需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
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经董事会决议要求、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要求或两名以上
(含两名)委员联名要求时可召开会议。
公司证券部门根据主任委员的要求负责收集、整理、组织、
提供提名委员会会议拟讨论事项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2日(不包括开会
当日)发出会议通知。在特殊或者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提
名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且不受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
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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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
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
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人。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公司非委
员董事受邀可以列席会议;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
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以记名方式进行表决,可以采
取举手表决或填写表决票等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
会议或传签等方式进行并以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
字。
提名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作决议需经全
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提名委
员会会议审议的事项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时,该关联委员应
回避,会议作所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
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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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中属于《公司章程》
及公司相关规范运作制度中规定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
事项,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提名委员会
过去一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
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包括会议记录在内的会议文件资料,作为公司
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
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
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其他
人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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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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