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从科技:云从科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2-07-22
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下简称“《独立董事规则》”)等法
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
关系的董事。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董事负有诚信及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并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
中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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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上述人数要求时,
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
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
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
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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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
位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
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
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不得
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的人员。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选举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
选举决定。
第十条 选举独立董事的投票表决办法与公司选举其他董事
的投票办法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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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
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
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
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
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自确定提名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在线填报独立董事候选人基本信息,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送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
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等书面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监事会或者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
会的书面意见。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
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
大会相关提案。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
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获得股东大会选任后,应自选任之
日起 30 日内由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科创板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
书》,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填报或者更新其基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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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后方可任职的,应
自取得核准之日起履行前款义务。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更换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
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
低于规定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
补其缺额后生效。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规则要求的
人数时,上市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因任期届满离职的,应向公司董事会提
交离职报告,说明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移交所承担的工作。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离职后应基于诚信原则完成涉及公司的
未尽事宜,保守公司秘密,履行与公司约定的不竞争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
格情形的,应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在 2 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
立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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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比
例低于三分之一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
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被依法免职的除外。
该独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公司董事会应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
起 90 日内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九条 除行使《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董事
职权外,独立董事还行使如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
于 300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
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
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
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
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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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
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前述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
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如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
审计意见;
(七)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八)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九)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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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尤其要关注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
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开展新业务、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
重大事项;
(十一)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回购股份方案;
(十二)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三)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四)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
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二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
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
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独立董事应当按年度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
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
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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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
助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四条 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
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
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
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
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
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
保存 5 年。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和人
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
职权。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
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津贴。津贴的标准
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
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
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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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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