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从科技:云从科技对外担保制度2022-11-12
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财产
安全,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云从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
(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下统称“公司”)为他人(含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的
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方式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
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对外担保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云从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
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
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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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须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未经公司事先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应按照本制度的
规定,在按照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再由子
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股东会(或股东)审议。公司控股子
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股东会(或股东)做出决议
后,及时通知公司。
第八条 对外担保的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中心资金管理部,
公司其他部门应积极予以协助。
第九条 资金管理部在对外担保过程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查申请担保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
(二)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和担保风险进行评估;
(三)妥善保管担保合同及被担保人的文件;
(四)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人的跟踪、
监督工作;
(五)向监事会、董事会报告对外担保的有关情况;
(六)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对外担保
审批程序。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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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
由被担保企业向公司提出申请。申请公司提供担保的企业应具有
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第十二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
信状况。资金管理部应要求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如有);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资金管理部应当审核申请担保企业是否符合以下
要求并制作对外担保业务评估报告:
(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
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
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
担保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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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部应将对外担保业务评估报告提交财务
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财务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后
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
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不足 3 人的,公司应当将交
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
运状况、信用情况,审慎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
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
决策的依据。对存在下列情形的申请担保单位,不得为其提供担
保: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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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发生过逾期还款等情况的;
(四)经营状况恶化、资信不良的;
(五)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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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其中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担保行为涉
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之情形的,应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上述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
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
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的规定。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
公司相关人员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或审议程序的,公司依
法对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项目,应订
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约定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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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保的范围;
(五)担保的期间;
(六)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九条 签订人签订担保合同时,必须持有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对该担保事项的决议及对签订人的授权委托书。签订人不得
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签订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数额
的担保合同。签订担保合同时,签订人必须对担保合同有关内容
进行审查,对于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或可能存在无法预料
的风险条款,应当要求对方删除或更改。
第二十条 控股子公司经公司批准签订对外担保合同的,应
将担保合同复印件及时交公司资金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
含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二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须与公司为其提供担
保的数额相对应。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应当
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抵押、质押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资金管理部应妥善保管担保合同,将担保合同
签订、修改、展期、终止、垫款、收回垫付款等情况及时通报监
事会、董事会秘书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资金管理部应指定人员具体负责管理每项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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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经办负责人应及时跟踪、掌握被担保人资金使用情况、被
担保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合并分立、法定代表人
变化等情况,特别是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公司所担保债务到
期前,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期限履行债务,对担保过程中
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向公司资金管理部报告。
第二十五条 资金管理部对可能出现的以下风险,按以下方
式进行处理:
(一)担保期间,因被担保人和受益人的主合同条款发生变
更需要修改担保合同的范围、责任和期限时,报送董事会秘书重
新履行审批程序。
(二)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
保的,作为新的对外担保,报送董事会秘书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三)当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
况时,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由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审议;
(四)被担保人不能履约,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应立
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并由其报告董事
会。
(五)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
的,资金管理部应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六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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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不
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向债权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应当采取有效
措施向债务人或反担保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向股东披露。
第四章 责任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注册
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
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核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
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本制度规定具有审核权限的公司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
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制度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
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
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相关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公
司向子公司委派的董事、公司向子公司委派的股东代表、资金管
理部相关人员等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或怠于履行职责或擅自越权
签订担保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罚款
或处分。相关责任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
的,由公司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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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
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若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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