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从科技:云从科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11-12
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公司”)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
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特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以下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或“委员会”),负责制定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是制订、审查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评估业绩指标的专
门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
及《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
事会议事规则》”),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
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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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之一以上。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会在选举委员会
成员时直接选举一名独立董事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
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
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
任期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公司法》或《公
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的情形,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
司董事会予以撤换。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如不再担
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
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
委员人选。
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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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须
提交董事会审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
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订薪酬计划或方
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
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
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岗位职
责、业绩考核体系与业绩考核指标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经董
事会通过,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授权证券部在该委员会闭会
期间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了解,公司其他
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所需资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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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经营目标;
(二)公司的定期报告;
(三)公司财务报表;
(四)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五)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会议
决议及会议记录;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质询,高级管理人员应做出回答。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
料,结合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并参考其他相关因素,对高级管
理人员的业绩指标、薪酬方案、薪酬水平等做出评估。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
给予配合;如有需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
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内容与程序
第十七条 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可要求召开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会议的人士或证券部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提案,证券部
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整理、
组织、提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讨论事项所需的下述相关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及分管工作范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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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
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
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
测算依据。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
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
会议。
经董事会决议要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要求或两名
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要求时,可以召开会议。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2日(不包
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在特殊或者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
召开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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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不受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
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
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
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
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会议,公司非委员董事可
以受邀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如认为必
要,可以召集与会议提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
发表意见,但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提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以记名方式进行表决,
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或填写表决票等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
会议或传签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作决议
需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事项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时,
该关联委员应回避,会议作所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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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提
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
责任。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提案中属于《公
司章程》及公司相关规范运作制度中规定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的事项,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制作书面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
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包括会议记录在内的会议文件资料,作
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
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
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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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每一决议事项或提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
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
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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