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从科技:云从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2-11-12
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及《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
负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对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
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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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选 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
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当时有效的《公司法》规定的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
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会秘书;
(四)最近 3 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
批评;
(五)本公司现任监事;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
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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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十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
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 5 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
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规范运
作》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第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后,
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
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
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
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工作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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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
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
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
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
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公司董事会
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
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
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
责:
(一)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
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
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四)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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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
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六)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
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
股相关事项,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等;
(八)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
实施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九)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
训;
(十)提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
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十一)《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
的履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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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
和经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
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
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
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
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
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
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四章 培 训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
应当参加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
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
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定董事会秘书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由董事会及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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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
规则》或公司章程,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
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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