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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从科技:云从科技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2-11-12  

                                     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对外投资管理,控制对外投资风险,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云从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以现金、实

物资产、无形资产等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购买银行理财

产品的除外),对外投资包括以下情形: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

    (三)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四)其他公司认为属于对外投资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产业政

策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必须与公司规模相适应,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优先和控制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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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额占

公司市值的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

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公司未盈利时可以豁免适用上述净利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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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

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

为成交额,适用上述第 2 项。

    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上述标准。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额占

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

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公司未盈利时可以豁免适用上述净利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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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

为成交额,适用上述第 2 项。

    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上述标准。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本制度第六条所规

定的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批准,具体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10%;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市值

的 10%;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额低

于公司市值的 10%以下;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绝对

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下;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

在 100 万元以下;

    公司未盈利时可以豁免适用上述净利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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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

为成交额,适用上述第 2 项。

    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上述标准。

    若董事长与上述交易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该等关联交易应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

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

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机构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根据《公司章程》及

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

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未经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

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

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

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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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外投资活动的专项审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必要时应当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

分析论证。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

对实施投资项目所需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

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必要时,总

经理可以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项目具体实施。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

人员具体实施对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

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

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款项支付、投资资产移

交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

企业派驻代表,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

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相关部门

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

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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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

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

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

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

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

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将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

责任。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终止、处置和转让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公司可以终止或处置对外

投资:

    (一)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合同或协议规定,该投资项

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投资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

营;

    (四)相关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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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的持续发展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公司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在处置对外投资前, 由公司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

拟处置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说明处置的理由和直接、

间接的经济及其他后果。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被

投资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对外长期投资终止、处置和转让时,相关责任人

员应尽职尽责,认真作好投资终止、处置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

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

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

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过”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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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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