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隆科技: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2021-03-11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
中国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23 楼
电话:021-55989888 传真:021-55989898 邮编:200080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2F20210048-00004 号
致: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本所接受保荐机构的委托作为保荐机构承销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发行人”、“公司”、“艾隆科技”)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专项法律
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证发[2019]21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上证发[2019]46 号)
(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以下简
称“《业务规范》”)、《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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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仅依据相关各方向本所及承办律师提供的全部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扫描文件及相关人员的证言出具。本所承办律师已得到相关各方
主体的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全部材
料或证言,该等材料或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
3.本《法律意见》描述或引用法律问题时涉及的事实、信息和数据是截至本
法律意见出具日,相关方提供给本所承办律师的受限于前述保证的有效的事实和
数据。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
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本所同意保荐机构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不得
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承办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及配售数量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以下简称“《战略配售方案》”),本次参与发行人发行
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为参与跟投的发行人保荐机构海通证券的全资子公司海通创
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创投”)和富诚海富通艾隆科技员工参与
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艾隆科技专项资管计划”),发行
人已与战略投资者签署《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下简称“《配售协议》”)。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战略配售方案》,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 1,930 万股,占
发行后总股本的 25%,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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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发行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289.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5%,其
中海通创投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 5%,即 96.50 万股,艾隆科技专项
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为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 10%,即 193 万股,
同时参与认购规模上限(不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不超过 5,730 万元,符合《实
施办法》、《业务指引》中对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10 名、战略投资者获
得配售的股票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获配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的要求。具体比例和
金额将在 2021 年 3 月 10 日(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根据《业务指引》最终确
定。
(一)海通创投
1.基本情况
根据海通创投提供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下同)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海通创投
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594731424M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常德路 774 号 2 幢 107N 室
法定代表人 时建龙
注册资本 830,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2 年 4 月 24 日
营业期限 2012 年 4 月 24 日至无固定期限
证券投资,金融产品投资,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经营范围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海通创投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查询,海通创投的控股股东系海通证券。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海通创
投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海通证券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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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00.00%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于 2017 年 4 月 7 日公布的《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
公司及另类投资子公司会员公示(第一批)》,海通创投为海通证券的另类投资子
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三章
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相关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海通创投系海通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海通创投与
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海通创投提供的资料,海通创投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
《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同时,根据海通创投的书面确认函,海通创投用于缴
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
(二)艾隆科技专项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参与认购规模
参与比例上
募集资金 上限(不包括
实际支 限(占 A
具体名称 设立时间 规模 新股配售经纪 管理人
配主体 股发行规模
(万元) 佣金)
比例)
(万元)
富诚海富通
上海富
艾隆科技员 上海富诚
诚海富
工参与科创 2021 年 2 海富通资
通资产 5,790 5,730 10%
板战略配售 月 23 日 产管理有
管理有
集合资产管 限公司
限公司
理计划
合计 5,790 5,730 10% -
注 1:参与比例上限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设立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前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的 10%”予以测算。
注 2:前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资金规模和参与认购规模上限(不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的差额
用于支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费用,该安排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
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注 3:最终认购股数待 2021 年 3 月 10 日(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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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4 人参与艾隆科技专项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是否为发行人董
监高、缴款金额、认购比例等情况如下:
主要任职的公司名称 缴款金额(万 是否为董监 专项资管计划的
序号 姓名
及主要职务 元) 高 持有比例
1 徐立 艾隆科技副总经理 1,815 是 31.35%
2 李万凤 艾隆科技财务总监 315 是 5.44%
3 许海成 艾隆科技副总经理 138 是 2.38%
艾隆科技研发中心经
4 李照 理、浙江艾隆科技有 411 否 7.10%
限公司常务副总
5 邱瑞 艾隆科技销售总监 480 否 8.29%
6 程修才 艾隆科技省区总监 270 否 4.66%
7 程一平 艾隆科技省区总监 258 否 4.46%
8 翟玲 艾隆科技省区总监 258 否 4.46%
9 周宗园 艾隆科技省区总监 285 否 4.92%
10 王坤章 艾隆科技省区总监 255 否 4.40%
11 王亮 艾隆科技省区总监 225 否 3.89%
苏州艾隆工程技术有
12 沈世海 402 否 6.94%
限公司总经理
苏州艾隆信息技术有
13 刘君 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 240 否 4.15%
理
艾隆科技证券事务代
14 杨晨 438 否 7.56%
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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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5,790 — 100.00%
注 1:艾隆科技专项资管计划总缴款金额为 5,790 万元,其中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认购金额上限(不
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不超过 5,730 万元。
注 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如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 3:最终认购股数待 2021 年 3 月 10 日(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注 4:浙江艾隆科技有限公司、苏州艾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为艾隆科技全资子公司,苏州艾隆信息技
术有限公司为艾隆科技控股子公司。
注 5:徐立、李万凤、许海成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余人员为公司核心员工。
2.董事会决议
根据 2021 年 1 月 19 日艾隆科技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审议
并批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专项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并同意签署相应战略配售协议。
3.设立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具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艾隆科技
专项资管计划已于 2021 年 2 月 25 日依法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
产品编码为 SNY881,管理人为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海富诚”)。
4.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有权:“(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
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及时、
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有);(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
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4)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
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5)自行提供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
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和检查;(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
的权属登记等权利;(7)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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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个投资者首次参与金额、每次参与金额及持有的本计划总金额限制进行调整;
(8)管理人有权对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要求投资者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资料,
并在上述文件和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文件与资料;(9)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对备案材料进行复核,核查未通过的,将不予以出具备案
证明,故本资产管理计划存在备案期限延长或备案不通过的风险。届时,管理人
有权提前终止本计划;(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因此,艾隆科技专项资管计划的管理
人上海富诚能够独立决定资产管理计划在约定范围内的投资、已投资项目的管理
和内部运作事宜,为艾隆科技专项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5.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艾隆科技专项资管计划系为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
设立,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且均已按照适用法律法规
的要求完成备案程序;艾隆科技专项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
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艾隆科技专项资管计划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
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上海富诚的书面确认函,艾隆科技专项资管计划为专项资产管理计
划,份额持有人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
7. 参与本次发行与战略配售的份额持有人情况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函,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参与本次发行与战略配售
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且均与发行人或发行人子
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本次战略配售者由保荐机构子公司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
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组成,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战略配售符合《业务指引》
第八条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投资者选取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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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1. 海通创投
根据海通创投的书面确认,海通创投以自有资金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且
符合该资金的投资用途;海通创投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
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符合战略配售条件的证
券投资基金等主体除外);海通创投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
本次配售的股票。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战略投资者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关于
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相关规定,海通创投具备战略配售资格。
2. 艾隆科技专项资管计划
根据上海富诚出具的书面确认,艾隆科技专项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以自有资
金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用途;艾隆科技专项资管计划承
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艾隆科技专项资管计划作为战略投资者符合《实
施办法》第十七条关于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相关规定。
三、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与上述确定的获配对象签署了《配售协议》,
约定了申购款项、缴款时间及退款安排、锁定期限、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签署的《配售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内容合法、
有效。
四、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核查
根据发行人、海通证券、海通创投、上海富诚的书面确认、发行人与战略投
资者签署的《配售协议》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以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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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
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
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
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
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
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海通创投和艾隆科技专项资
管计划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战略配售已获得必要的授权与批准;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数量和配售股份数量符合《实施办法》和《业务指
引》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确定的战略配售对象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符合发行
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符合《业务指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发行人和
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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