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艾隆科技: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1  

                                     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艾隆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苏州艾
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资料后,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
度,现就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
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等关于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既考虑
了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导意见的要求,又有利于保障内源性资本的
持续补充以支持公司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还兼顾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要求,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本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对公司2022年度会计报表
审计过程中,态度认真、工作严谨、行为规范,结论客观,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
师审计准则要求,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地对公司会计
报表发表意见。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
计机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三、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方案是公司董事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并参照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
的,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薪酬方案,并同意将《关于2023年度
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使用不超过5,000.00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
该议案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5,000.00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五、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
响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所
需及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能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该事项不会
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0.00万元(含本数)
的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六、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是为满足其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
资金需要、保证业务顺利开展而进行,属于正常商业行为,风险总体可控。公
司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预计的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
 意该议案。

     七、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出具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
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完善,
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其他相关规定。公司内部控
制重点活动能够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对保持公司各项业务持续
稳定发展,防范经营风险发挥了有效作用。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司各项
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
见

     1、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情形。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
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回避表决。

     7、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
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优秀员工等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
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
交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
见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基本规定。考核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业绩考核和个人业绩考核。在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公司综合考虑公司历史业绩、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特
点,为实现公司未来高质量和稳健发展与激励效果相统一的目标,公司选取净利
润复合增长率或营业收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净利润复合增长率是
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发展成果的核心财务指标,能综合反映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
获利能力。营业收入作为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
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反映了企业经营情况和未来市场拓展目标。具体数值的确
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
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
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可以
对激励对象起到合理的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一致
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独立
意见

    我们认为:《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议案》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
序合法有效,该事项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
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良华                      王永                     周红霞




                                                  2023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