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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甬矽电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1月)2023-01-07  

                                         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
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

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
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
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

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鼓励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
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
协商。
    第十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

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
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
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 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
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也可参加。
    第十三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
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
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

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证券部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
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投资者管理工
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

系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话,确保与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当公司投资
者咨询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
待。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
签署相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二十四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
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进行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

开对外宣传。
    第二十五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部门、
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
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