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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信科移动:关于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2-11-12  

                        证券代码:688387           证券简称:信科移动         公告编号:2022-013



             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
        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信科(北
京)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2022 年金融服务协议》。根
据该协议,财务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向公司及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提供结算、存款、信贷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业务。在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及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每日
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公司及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办理借款、开具商业汇
票、保函等信贷业务总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4 亿元。财务公司为公司及子
公司提供结算服务按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收取费用。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遵循公允的市场条件,不会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不
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可进一步降低资金运营成本,提供资金运用效率,
拓宽融资渠道。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和
《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本次交易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进一步为优化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
公司拟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根据协议,财务公司将在其经营范围
内根据公司及其子公司要求,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结算、存款、信贷及中国人民
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业务。
    财务公司系公司实际控股股东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信科集团”)全资子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
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关系介绍
    公司与财务公司受同一控制方中国信科集团控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 关联方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公司名称            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肖波
成立日期            2011 年 11 月 22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7831362U
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人民币
金融许可证编号      L0137H211000001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
                    代理业务;(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三)经
                    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五)办理
                    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
                    据承兑与贴现;(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
                    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九)对
经营范围            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十)从事同业拆借;(十一)
                    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十二)有价证券投资(股票二级市
                    场投资除外);(十三)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市场主体
                    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
                    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中国信科集团持股 100%

   2、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发展状况
    财务公司以“立足集团、创新发展”为经营宗旨,致力于为集团所属单位提
供高效便捷的专业化金融服务,并以管理和市场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增强集团资
金调控能力,构建覆盖全集团范围的资金集中管理平台,进一步提高资金集中度,
有效降低集团财务成本,提高内部资金、资源的使用效率和效益,通过内外资源
的整合,助推集团产业链的不断拓展和完善,为打造信息通信领域具有国际竞争
力的集团公司提供较为完善的金融服务支撑。
    目前财务公司已开展的业务主要为本外币存款、结算、信用鉴证、自营贷款、
委托贷款、票据贴现及票据承兑、保险代理、财务顾问等业务。此外,财务公司
还取得了大唐电信科技产业集团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和跨境人民币资金
集中运营业务的主办企业资质。
    2018-2021 年,财务公司经营状况稳健,各项业务平稳运行,支付结算无差
错,各项风险监控指标表现良好,近 3 年平均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比例均高于最
低监管标准和行业平均水平;不良贷款率为 0,资产结构持续优化,信贷及投资
等资产质量良好。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稳步推进,持续增强财务公司信息系
统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为公司日常运行和开展各类业务提供了更好的系统支
撑。
    3、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财务公司经审计的资产总额 439,209 万元,所
有者权益 127,458 万元;2021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及公允价值)9,818
万元,利润总额 5,269 万元,净利润 3, 975 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财务公司将在其经营范围内提供结算、存款、信贷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
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业务。
   (二)交易限额
    在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及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每日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公司及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办理借款、开具商业汇票、保函等信贷业务总
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4 亿元。
   (三)交易原则及服务价格
    1、结算服务
    财务公司根据公司及子公司指令提供付款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
相关的辅助服务等。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
有收费标准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同时应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向公司及
子公司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和财务公司向中国信科集团其他成员单位提供同种
类金融服务的手续费标准。
    2、存款服务
    公司及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开立存款账户,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
在财务公司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
协定存款等。公司及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
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和中国信
科集团及其他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
    3、信贷服务
    财务公司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的要求、结合自身经营原则和信贷政策,全力支持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
展中对资金的需求。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贷款的实际利率,不高于中国
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和财务公司向中国信科集团其它成员单位提供同期同种类贷
款利率。

    4、其他金融服务
    财务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向公司及子公司单位提供其他金融服务。财务公
司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
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有收费标准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同时应不高
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和财务公司向中国信
科集团其他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手续费标准。

    四、关联交易的履约安排和风险控制措施
    (一)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如按照有关法律、协议双方公司章程、上海
证券交易所规定需经过相关审批程序才能生效的,则应经过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始
生效。
    (二)协议有效期一年。协议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双方需提前协商,到期
终止协议或办理续签协议事项。
    (三)风险评估
    1、公司及子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存款业务前,应当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
业务和风险状况等进行评估:(1)查验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的《金融许可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
务报告,关注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
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况。
    2、公司及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应当每年取得并审阅财务
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指派专门人员每年对存放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
进行评估。
    3、公司应当不定期地全额或部分调出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以检查相关存款
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四)控制措施
    公司已制定了在财务公司进行业务往来的风险控制制度及风险应急处置预
案。《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存款
资金风险控制制度》《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信科(北京)财
务有限公司存款应急风险处置预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公司将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存放于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动态评估
和监督。当出现风险处置预案确定的风险情形,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预
案积极采取措施保障上市公司利益。

    五、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
机构,具有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各项资质。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
金融服务,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为公司长远发
展提供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结算、存款、信贷及中
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业务时,服务价
格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或国家规定的标准制定金融服
务的价格。该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六、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一)审议情况
    2022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
结果:5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关联董事罗昆初、孙晓南、华晓东、谢
德平、马红霞、邓明喜回避表决。上述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2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
各项资质,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降低公司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遵循了平等、
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定价合理、公允,不会对公司及公司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
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因此,同意将
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
应当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1)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
金融机构,具有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各项资质,在其经营范围内
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降低公司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遵
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定价合理、公允,不会对公司及公司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3)本次关联交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在审议本次关联交
易议案时已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所采取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4)公司编制的《关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能够
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财务公司作为
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等受到中
国银保监会的严格监管,未发现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
    (5)公司编制的《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信科(北京)
财务有限公司存款资金风险控制制度》《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在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存款应急风险处置预案》明确了风险处置的组织机
构、职责、应急措施及程序等,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降低和化解公司在财
务公司存款等金融业务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
协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编制的《关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
司的风险评估报告》《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信科(北京)财
务有限公司存款资金风险控制制度》《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
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存款应急风险处置预案》。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
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财务公司作为非金融机构,其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严格监管。本次关联交易公平合
理,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
对公司独立性有任何影响。
    综上所述,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七、中介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事项已经公司
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已
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财务
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事项有利于满足公司投资和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有
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事项无异议。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二)《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申万宏源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