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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信科移动: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11月修订)2022-11-12  

                                        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的合法权益,明确公司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信科移动通
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制订本规
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1-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对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批准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
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2-
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
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对外投资(购买银
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担保;租
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
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

    上述交易发生时公司尚未盈利的,可以豁免适用前述第(五)项和第(六)
项关于净利润的标准。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
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应
程序。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规则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3-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4-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当在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全部或者
部分股份。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5-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
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会议召开前,召集人可以根据《公司法》和有
关规定,发出催告通知。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6-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各股东并说明原因。




                                  -7-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
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
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
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当加盖法人或
非法人组织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上市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相应股票账户卡、本人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相应股票账户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以


                                  -8-
及相应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相应持股凭证。

    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东应由负责人(如为合伙企业,则为执行事务合伙
人或普通合伙人,下同)或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负责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以及相应持股凭证;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东单位的负责人依法出具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相应持股凭证。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的印
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二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或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东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9-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 10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大会认为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上不得向股东通报、泄漏未曾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 11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但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 12 -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就该关联
交易事项作适当陈述,但不参与该关联交易事项的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该关联交易事项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关系股东
投票表决,过半数的有效表决权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即为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
特别决议范围,应由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权通过。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或市值 1%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先行审议,
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的,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
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其他股东也有权提出相关股东应当回
避;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
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如关联股东对此提出
异议,则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其是否应当回避;

    (三)关联股东无异议或者虽然关联股东有异议,但是公司董事会决定其应
当回避表决的,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


                                   - 13 -
的有关规定表决;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回避的,有关该关联事项的决
议无效,重新表决;

    (六)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
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
该事项参与表决。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非独立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独立董事的候
选人;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独立董事时,现任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
下一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独立董事的候选人。

    (二)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应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股东提名董事
候选人,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
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的,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三)董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


                                   - 14 -
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非职工代表监事时,现任监事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
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提名监事候选人,应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股东提名监事
候选人,应向现任监事会提交其提名的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监
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监事任职资格的,由监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三)监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
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第四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律师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 15 -
投票结果。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的会议纪录中作特别说明、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
示。如股东大会出现否决议案的,公司还应当全文披露法律意见书。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的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 16 -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决议的执行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
内容和职责分工责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实施;股东大会要求监事会实施的事
项,直接由监事会主席组织实施。

    第六十二条   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实施
的事项,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
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
告。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包含本数;“超过”、“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和实施。




                                            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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