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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科移动: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11月修订)2022-11-12  

                                          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

       第二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监事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方式选举或更换。监事任期
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限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限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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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
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
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章程》或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文
件。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出现上述第一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补选。

    第六条 监事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参加监事会会议并
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 监事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
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

    (三)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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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秘密;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财产;

    (五)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八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具体人员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组成。

    第九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六)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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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
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董事或总经理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席代表公司与董事或总
经理进行诉讼。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
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
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
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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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召集人应当向全体监事
征集会议提案,并可视情况向公司全体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
召集人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
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六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
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也可在充分说明相关事项的前提下,以非书面方式通过向监事会主席提
出提议。

    监事会主席在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通知。

    第十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
日和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
提交全体监事。非专人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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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通讯等方式进行。通讯表决是指监事对监事会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经通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指定的信息传递方式而行使表
决权、而不再召开现场会议的方式。

    采用通讯方式表决的,监事不得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必须在表决票
上作出同意、反对、弃权其中一种的表决意见,并在事后整理完成的会议决议上
签字确认。经监事签署的表决票及审议意见,应当在会议通知中指定的截止期限
之前以邮件、传真或专人等形式送达公司监事会主席、其他召集监事会的监事或
董事会秘书等指定人员,送达的上述文件非为原件时,应尽快将原件送达公司归
档。

    监事未按照会议通知中指定的方式、期限及地址送达表决票的,可以视为因
故未出席会议。

    监事会主席、其他召集监事会的监事等指定人员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本
规则的规定,根据表决结果完整地作好会议记录,并整理形成会议决议。会议决
议及会议记录应先由监事会主席或其他召集监事会的监事签名确认,并及时送达
参会监事在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会议的,监事会可以采取传签
监事会决议的方式形成决议。

    实施细则为:监事会会议以传签书面决议方式召开时,应将决议的草稿及与
之相关的议案、说明性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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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种方式依次送交每一位监事。如果在监事会决议草案上签字同意的监事已达到作
出决议的法定人数,并以本条上述方式送交监事会主席或其他负责召集监事会会
议的监事后,该决议草稿即成为监事会决议,毋须再召开监事会会议。在经传签
书面决议方式表决并作出决议后,监事会主席或其他负责召集监事会会议的监事
应及时将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主席、其他召集监事会的监事等指定人员应根据经监事签字的决议制
作会议记录,并先由监事会主席或其他召集监事会的监事签字确认后送达各监事
签字。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
对议程外的问题,参会监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列入议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和表决。

    监事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
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
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
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
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邀请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
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
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在讨论重大问题时,如所论议题尚有不明确之
处,监事会主席在征求与会监事的意见后可决定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核实后,
提交下次会议表决。对暂缓表决的事项应在监事会决议中做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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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记名的书面或举手方式表决,每一监事有一
票表决权。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
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
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非现场会议召开时存在上述情形的,会议召集人可以敦促相关监事在合理期限内
重新选择或表决,未在合理期限内重新选择或表决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如有);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对于通讯方式或传签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
记录。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应当在会
议决议上签名。监事会会议决议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
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
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表决票、经与会监
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监事会会
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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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付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本规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和实施。



                                               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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