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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科移动:关于信科移动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1-29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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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之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信科移动
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并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相关要求,指派本所律师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列席了公司 2022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
了见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1.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2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
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到会登
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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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11 月 12 日公告
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
间、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
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2
年11月28日下午14:30在武汉市江夏区谭湖二路中信科移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
议由董事长罗昆初主持。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按照新型冠
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要求,本次股东大会无法前往会议现场参会的部分股东
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代理人共 2 名,代表公司
股份 2,040,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6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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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 55 名,代表公司股份
723,767,46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21.1705%。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代理人共 57 名,代
表公司股份 2,763,767,46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0.8414%。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视频方式出席、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

    (四)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中通过现场和视频方式出席和列席的人员资格
合法、有效;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
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其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
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
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
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
如下:

    1.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63,638,3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3%;
反对129,0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 《关于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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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723,637,3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0%;
反对130,0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0%;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相关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3.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63,637,8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3%;
反对129,0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弃权500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四)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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