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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有研粉材:有研粉材2020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21-04-30  

                                           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我们作为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2020 年度,我们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有研
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研粉末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等规定,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
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忠实、勤勉、独立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现将
我们在 2020 年度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赵贺春先生:独立董事,1962 年 10 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毕业于中南大学,工商管理博士学位,教授。北京市中青年骨干教师,北京市先
进会计工作者。自 1983 年 8 月以来一直任教于北方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
计系。现任北方工业大学会计系教授、会计研究所所长、北京市会计系列高级专
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会计学会理事。2002 年 9 月至 2008
年 4 月任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 年 4 月至今任北京
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8 年 12 月至今任有研粉材独
立董事。
    郭华先生:独立董事,1963 年 3 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
共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律师执业资格。1992 年 12 月到
2006 年 7 月任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负责民商案件审判。
2006 年至今任中央财经大学诉讼学、金融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诉讼法学、金
融学博士后合作导师,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委员。2018 年 10 月至今
任北京金融风险管理研究院副院长。 2018 年 12 月至今任有研粉材独立董事。
    苏发兵先生:独立董事,1968 年 2 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中共党员,1991 年本科毕业于清华大学化工系,2005 年于新加坡国立大学获得
化学工程博士学位。2005 年 10 月至 2008 年 2 月分别在新加坡国立大学化学
工程系和利物浦大学化学系任博士后,2008 年 2 月至 2009 年 9 月于新加坡化学
与工程科学研究院任研究员。2009 年 10 月至今于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任
研究员、博士生导师,2017 年 7 月至今任沈阳化工大学兼职教授。曾担任教育
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等评审专家。2018 年 12 月至今任有研粉材独立董事。
     (二)关于独立性的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我们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
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且未在公司关联企业任职;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我们具有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所要求的独立
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
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的情况
     2020 年,在我们的任职期内,公司共召开 1 次年度股东大会, 2 次临时股
东大会,5 次董事会会议。出席会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董 事 姓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
名                                                               东大会
                                                                 情况
          应 参 加 亲 自 出 以 通 讯 委 托 方 缺 席 次 是否连
          董 事 会 席次数     方式出 式出席 数          续两次
          次数                席次数   次数             未亲自
                                                        参加会
                                                        议
赵贺春    5        5          3        0       0        否       3
郭   华   5        5          3        0       0        否       3
苏发兵    5        5          3        0       0        否       3
     此外,报告期内,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共召开 1 次战略委员会会议、2 次审计
委员会会议、1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作为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我
们按时出席了各自任职的专门委员会会议。
    报告期内,我们均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每次会议
召开前,我们仔细审阅议案,详细询问各议案的背景并收集相关资料。在会议召
开过程中,我们认真听取公司管理层的汇报,积极参与对各项议案的讨论,在充
分了解相关情况的基础上以自身积累的专业知识,依据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审
议事项做出独立、客观的判断,谨慎行使表决权。我们对公司 2020 年董事会的
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审议的所有议案全部表决通过。
    (二)现场考察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利用现场参加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机会,对公司进行了多次
实地考察,重点对公司生产经营、规范运作、财务状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
进行现场检查。同时,我们还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相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主动询问公司相关信息,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
化对公司的影响,提醒公司防范相关风险。
    (三)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我们的沟通交流,全面及时的提供相关资
料。公司董事会在做出重大决策前,均充分征求我们的意见。公司为我们更好地
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大力的协助。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 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关联
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关联交易议案进行了认真
的审议,详细地询问了公司相关人员,我们基于独立董事的立场发表了独立董事
意见。我们认为,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关联
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具有合理性和公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的情形。
    (二) 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
    (三)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处于上市申请阶段,暂未收到募集资金。
    (四) 并购重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并购重组。
    (五) 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兼顾了公司自身的实际经营情况以及相同行业和地区的实际薪酬
水平,具有公允性及合理性,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 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处于上市申请阶段,未发生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七) 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我们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报告期内的审计工作情况
和资质情况进行了慎重审核,认为该所具备相应的证券相关业务审计资质,具备
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满足公司审计要求,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
    (八) 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经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实施了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以总股本 7,366 万股为基数,按照股东的持股比例向全体股东合计分配现金
股利 22,098,000 元(含税)。该方案符合公司的经营需要和股东的根本利益。
    (九) 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不存在违反承诺履行的情况。
    (十) 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处于上市申请阶段,公司和相关机构较好地履行了信息披露
义务。
    (十一)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体系,稳步推进内部控制建设。
    (十二)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相关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各自专门委
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会议通知、会议资料送达及时,会议议案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的结果有效。我们认为,董事会及各专
门委员会工作运作规范,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