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 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4-1-1 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上市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1-2 引 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 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 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 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 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 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 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或复核等方式进行了 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 股份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 师工作报告》”)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 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不对 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 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境 外法律意见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 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 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 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4-1-3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栏 中的含义或全称: 金杜/本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A股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发行 发行人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本次发行上市 发行人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神州细胞/发行人/ 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股票代码 688520.SH 公司 北京义翘神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2018 年 9 月更名为北京神州 神州细胞有限 细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诺宁生物 北京诺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神州细胞工程 神州细胞工程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光谷神州细胞 武汉光谷神州细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拉萨爱力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发起人股东、控股股 拉萨爱力克 东 拉萨良昊园 拉萨良昊园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发起人股东 天津神州安元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 神州安元 发起人股东、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天津神州安恒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 神州安恒 发起人股东、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QM65 QM65 LIMITED,系发行人发起人股东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鼎晖孚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鼎晖孚冉 系发行人发起人股东 集桑医疗 上海集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发起人股东 普华永道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基因工程、细胞工程、蛋白质工程、发酵工程等生物技术 生物药/生物制品 获得的微生物、细胞及各种动物和人源的组织和液体等生物材 料制备的,用于人类疾病预防、治疗和诊断的药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 《律师工作报告》 份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 本法律意见书 份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4-1-4 《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预案》 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 《募集说明书》 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 普华永道于 2021 年 1 月 27 日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 《内控审核报告》 (2021)第 0260 号《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截 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普华永道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0) 《审计报告》 第 11008 号《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 2019 年度、 2018 年度及 2017 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 《财务报表》 止九个月期间、2019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7 年度财务报表》 《 前 次 募 集 资 金 普华永道于 2021 年 1 月 21 日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 使 用 情 况 报 告 及 (2021)第 0070 号《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截 鉴证报告》 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 《2020 年半年度 《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 2020 年半年度报告》 报告》 《2020 年第三季 《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 度报告》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章 《公司章程》 程》 发行人各发起人股东于 2019 年 3 月 17 日共同签署的《北京神 《发起人协议》 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发起人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公司法》 令第 15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证券法》 令第 37 号) 《 科 创 板 股 票 上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市规则》 (上证发[2020]101 号) 《 科 创 板 发 行 注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券 册管理办法》 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71 号) 《 证 券 法 律 业 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管理办法》 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41 号) 《 证 券 法 律 业 务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督 执业规则》 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10]33 号) 报告期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 1-9 月 北京市工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4-1-5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中国结算上海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司 企业信用信息公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网 站 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上交所网站 上交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 深交所网站 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zse.cn/) 证监会网站 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http://www.csrc.gov.cn/) 证券期货市场失 中 国 证 监 会 网 站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信记录查询平台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中国检察网 12309 中国检察网网站(https://www.12309.gov.cn/) 人民法院公告网 人民法院公告网(https://rmfygg.court.gov.cn/)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中国执行信息公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开网 信用中国 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网 站 外 汇 行 政 处 罚 信 息 查 询 栏 目 网站 (http://www.safe.gov.cn/safe/whxzcfxxcx/index.html) 元 除特别注明外,均指人民币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除特别说明外,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中国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4-1-6 正 文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一) 2021 年 1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并提请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该 等议案进行审议。 (二) 2021 年 2 月 9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 通过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必要批准及股东 大会的授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该等决议合法有效,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程序合法、有效,授权内容及范围不违反现行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 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经上交所审核并报中国证 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 根据发行人持有的北京市工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 2021 年 2 月 23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2020 年半年度报告》《关于同意北京神 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20]815 号)、《关于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2020]161 号)、《关于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 股份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公告》(上证公告(股票)[2020]66 号),并经本所律师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交所网站查询,发行人系股票 在科创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A 股股本为 435,335,714 股,证券简称为“神 州细胞”,证券代码为“688520”。 (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档案文件、现时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 4-1-7 本所律师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 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予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 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予终止的情形; 发行人股票已依法在科创板上市交易,不存在依法应予终止交易的情形;发行人 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 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 A 股股票,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 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2.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发行价格将不会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3. 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数量、价格、发行起止日期、 发行对象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 议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系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对象合计不超过 35 名,系非公开发行。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未采用广 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三) 本次发行符合《科创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本次发行符合《科创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根据《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 告》、普华永道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的书 面说明,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 4-1-8 认可的情形,符合《科创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 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 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 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 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的情形,符合《科创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现任董监高人员出具的尽职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在证券 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上交所网站、深交所网站、证监会网站查询,发行 人不存在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符合《科创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主管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主 体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现任董监高人员出具的尽职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在 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上交所网站、深交所网站、证监会网站查询, 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科创板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拉萨爱力克及实际控制人谢良志出具的 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在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上交所网站、证 监会网站查询,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 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科创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6)根据《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公告文 件、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证 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上交所网站、证监会网站查询,发行人最近三年 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科创 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4-1-9 2. 本次发行符合《科创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根据《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 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 创新领域的核查意见》《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 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符合《科创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 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关 于北京神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投项目备案事宜 的复函》以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 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科创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 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以及 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不变,不存在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 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的情形,符合《科创板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3. 本次发行方案符合《科创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根据《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括拉萨 爱力克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投资者,最终发行对象, 将在本次发行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询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符合《科创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 行的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均价的 80%,符合《科创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 4-1-10 定; (3)根据《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在本次 发行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在 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本次 发行申购报价情况,按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拉萨爱 力克接受根据竞价结果确定的最终发行价格且不参与竞价。若本次发行未能通过 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的,则拉萨爱力克同意按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参与认购。 拉萨爱力克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认购金额不低于 5,000 万元且不超过 10,000 万元,最终认购数量为认购金额除以最终发行价格,对认 购股份数量不足 1 股的尾数作舍去处理,符合《科创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 十八条的规定; (4)根据《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拉萨爱力克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 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 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基于本次发行所得股份 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符合《科创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科 创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关于科创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 因此导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 (三)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已经履行了有关审计、资产评估以及验资等必要 4-1-11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 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 发行人的业务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 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生物医药制品、疫苗的研发:物业管理。(市场主体依法 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 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 营活动。)如本法律意见书“八、发行人的业务”所述,发行人已获得在其《营 业执照》上核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所需获得的批准或许可,发行人依法独立 从事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发行人在核准经营的范围内独立开展经营活动,拥有完 整的业务体系并能够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 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控股股东拉萨爱力克及实际控制人谢良志出具 的说明及承诺、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如本法律意见书“八、发行人的业务”和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发行人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 发行人的资产 根据《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产权属证明文件以及 发行人的书面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合法拥有与其业务经营有 关的经营场所、机器设备、商标、专利及域名等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行人 资产与股东的资产严格分开,并完全独立运营,不存在与股东共用的情形;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 用资金、资产的情形。 (三) 发行人的人员 4-1-12 根据发行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发行人财务人员的说明与承诺、 发行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四) 发行人的机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发行人组织 结构图并经核查,发行人已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战略委 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共三个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并设立了若干 职能部门。 根据《内控审核报告》、发行人部门职责说明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 设置的内部机构健全,并按照《公司章程》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独立行使经营 管理职权,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 同的情形。 (五) 发行人的财务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审核报告》、发行人内控制度文件、税务主管机关 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设立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了 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发行人已开设独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与控股股东账户分立,不存在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的情况;发行人独立进行纳税 申报和履行纳税义务,独立纳税;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不存在发行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情况,亦无发行人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在 独立性方面不存在严重缺陷;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 4-1-13 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六、 发起人和股东 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所述: (一) 发行人的发起人 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部分所述,发行人设立时的 发起人包括拉萨爱力克、神州安元等 18 名非自然人发起人以及谢良志 1 名自然 人发起人,其发起人人数、住所及出资比例符合发行人设立当时的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出具的《合并普 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200 名明细数据表》及《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持有有限售 质押/冻结的 持股数量 持股比 序号 股东名称 条件股份数 股份数量 (股) 例(%) 量(股) (股) 1 拉萨爱力克 267,833,350 61.52 267,833,350 — 2 神州安元 21,900,000 5.03 21,900,000 — 3 拉萨良昊园 20,006,015 4.60 20,006,015 — 4 谢良志 16,671,375 3.83 16,671,375 — 5 鼎晖孚冉 11,908,177 2.74 11,908,177 — 浙江清松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宁波清松稳胜 6 8,931,133 2.05 8,931,133 — 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7 神州安恒 7,300,000 1.68 7,300,000 — 8 QM65 5,793,645 1.33 5,793,645 — 9 集桑医疗 4,465,566 1.03 4,465,566 — 10 苏州启元股权投资管 3,862,430 0.89 3,862,430 — 4-1-14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苏州工业园区 启华二期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三)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出具的《合并普 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200 名明细数据表》及《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拉萨爱力克持有发行人 267,833,350 股股份,持股比例 为 61.52%,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谢良志直接持有发行人 16,671,375 股股份, 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3.83%;通过拉萨爱力克间接持有发行人 267,833,350 股股份, 占 发 行 人 总 股 本 的 61.52% ; 谢 良 志 的 一致 行 动 人 拉 萨 良 昊园持 有 发 行 人 20,006,015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4.60%。据此,谢良志与其一致行动人合 计持有发行人 69.95%的股份,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预案》及《募集说明书》,假设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发行上限 87,067,142 股,且拉萨爱力克未参与本次认购,则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总 股本为 522,402,856 股,谢良志与其一致行动人仍将控制发行人 58.29%的股份, 谢良志仍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拉萨爱力克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为 51.27%,仍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据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 控制权发生变化。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和股本结构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 发行人的设立”之“(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及方式”。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和股本结构合法有效。 (二) 发行人设立后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发行人设立后股本结构变化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 股本及其演变”之“(二)发行人设立后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历次股本变更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变更合 4-1-15 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 发行人主要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质押、冻结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出具的《合并普 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200 名明细数据表》及《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 发行人的公告文件、发行人的书面说明,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情况。 八、 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发行人经营范围为: 生物医药制品、疫苗的研发:物业管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 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根据《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审计报告》《募集说明书》、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核查发行人的业务资质和许可、重大业务合同,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是一家致力于研发具备差异化竞争优势生物药 的创新型生物制药研发公司,专注于单克隆抗体、重组蛋白和疫苗等生物药产品 的研发和产业化。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在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 务,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发行人持有的业务许可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已取得的资质许可详 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发行人的业务”之“(二)发行人持有的业务许可”。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已取得 相关资质许可。 (三) 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业务 4-1-16 根据《审计报告》 财务报表》 2020 年半年度报告》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 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在中国 大陆以外开展主营业务的情形。 (四) 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范围的变更 根据《审计报告》《财务报表》《2020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的工商档案文 件、历次《公司章程》、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发生过一 次经营范围的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2019 年 5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将经营范围变 更为:生物医药制品、疫苗的研发;物业管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2019 年 6 月,发行人 已就前述变更完成工商登记并取得换发的营业执照。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经营范围变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实际持续经营相 同的主营业务。 (五) 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财务报表》《2020 年半年度报告》《2020 年第三季 度报告》及发行人书面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尚未盈利,2017 年、2018 年度、 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9 月发行人研发费用分别为 18,917.30 万元、43,477.25 万 元、51,617.57 万元、453,37.09 万元,占发行人期间费用的比例分别为 90.10%、 85.77%、61.89%及 81.32%。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六) 发行人持续经营情况 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财务报表》《2020 年半年度报告》《2020 年第三季 度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企业信用报告》、业 务资质文件以及发行人书面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 不存在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况,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影 4-1-17 响其持续经营的重大不利情形。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 在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主要关联方 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 竞争”之“(一)主要关联方”。 (二) 主要关联交易 1. 主要关联交易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关联交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 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主要关联交易”之“1.主要关联交易”。 2. 关联交易的公允、合规性 (1)2019 年 4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一期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的议案》,就发行人于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内发生的关联交 易及 2019 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将前述议案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已对上述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2019 年 4 月 22 日,发行人独立董事出具《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间与关 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自愿、合理的原则,关联交易作价公允,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预计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 公司正常经营需要所进行的合理预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 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 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019 年 4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 4-1-18 《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一期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的议案》。 2019 年 5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关 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一期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 议案》,关联股东已对前述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2)2019 年 9 月 9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就神州细胞工 程向拉萨爱力克借款 1,500 万元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将前述议案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关联董事已对上述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2019 年 9 月 8 日,发行人独立董事出具《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并于 2019 年 9 月 9 日出具《独立董事对公 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认为神州细胞工程向拉萨爱 力克借款相关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自愿、合理的原则,关联交易作价公允,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2019 年 9 月 9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019 年 9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上述《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 已对前述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3)2019 年 11 月 29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申请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就发行人拟与拉萨 爱力克及中国农业银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签署《委托贷款合同》,以向发 行人提供 4,500 万元借款用于日常经营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将前述议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已对上述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2019 年 11 月 28 日,发行人独立董事出具《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并于 2019 年 11 月 29 日出具《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认为发行人拟与拉萨爱 4-1-19 力克及中国农业银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签署《委托贷款合同》以向发行人 提供 4,500 万元借款用于日常经营相关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自愿、合理的原则, 关联交易作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2019 年 11 月 29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 述《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申请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019 年 12 月 9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上述《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申请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对前 述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4)2020 年 1 月 31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对 2020 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将前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已对上述相关 议案回避表决。 2020 年 1 月 30 日,发行人独立董事出具《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并于 2020 年 1 月 31 日出具《独立董事对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预计 2020 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正常经营需要所进行的合理预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对公司财 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0 年 1 月 31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 《关于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2020 年 2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上述《关于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对前述相关议案回 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 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3.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发行人已经在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 4-1-20 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内部治理文件中规定了关联股东、 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的回避表决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且《关 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方的认定、关联交易的认定、关联交易的批准、管理、 披露等内容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内部治理文件已明确 了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的回避表决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 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根据《2020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提供的承诺函文件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 为规范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的潜在关联交易,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时,发行人控股股东拉萨爱力克、实际控制人谢良志及其一致行动人李翰 园、拉萨良昊园及持股 5%以上股东神州安元于 2019 年 9 月 8 日分别出具《关于 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及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函》,主要情况如下: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谢良志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不包括公司及其拥有控制权的公司、 企业)将尽可能避免与公司及其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以下合称为“公司集 团”)发生关联交易,对于将来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本人保证遵循市 场交易的公平原则即正常的商业条款与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发生交易。 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不包括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承诺 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资金和 资产,也不要求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为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不 包括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提供违规担保。 如果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人及本人拥有控 制权的公司、企业(不包括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 本人将促使该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公司章程和公司的有关 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本人推荐 的董事及本人将严格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就该等交易与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 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且 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不包括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将不会要 4-1-21 求或接受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 惠的条件,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及其他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不包括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将 不会利用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与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达成交 易的优先权利。 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不包括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将严 格和善意地履行其与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人及本 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不包括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将不会向公司集团 中的任何成员谋求任何超出上述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如本人违反上述承 诺给公司造成损失,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上述承诺对本人具有约束力。” 为进一步保障公司独立性、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实际控制人谢良志进 一步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保证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以下合称“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 机构和业务方面与本人控制的除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分开,并严格遵守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利用实际控制 人地位干扰公司规范运作程序、干预公司的经营决策、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本人控制的除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 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人控制的除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公司发生 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的关联交易,将保证该等交易的合理性及公允性,并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的关联 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就公司与本人控制的北京义翘神州科技有限公司(含其子公司)之间的必要 交易,本人保证该等关联交易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要求,不因此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1-22 在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上述承诺对本人具有约束力。” (2)发行人控股股东拉萨爱力克及李翰园、拉萨良昊园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不包括公司及其拥 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将尽可能避免与公司及其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以 下合称为“公司集团”)发生关联交易,对于将来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本人/本公司保证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平原则即正常的商业条款与公司集团中的任 何成员发生交易。 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不包括公司集团中的 任何成员)承诺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集团中的 任何成员的资金和资产,也不要求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为本人/本公司及本人/ 本公司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不包括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提供违规担保。 如果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人/本公司及本人/ 本公司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不包括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发生不可避免 的关联交易,本人/本公司将促使该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公司章程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 进行表决时,本人/本公司推荐的董事及本人/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就该等交易与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且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拥有控制权的公司、 企业(不包括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 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 害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及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 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不包括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将不会利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的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与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达 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不包括公司集团中的 任何成员)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其与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 协议。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不包括公司集团中 的任何成员)将不会向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谋求任何超出上述协议规定以外的 4-1-23 利益或收益。 如本人/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造成损失,本人/本公 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人/本公司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期间,上述承 诺对本人/本公司具有约束力。” (3)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神州安元作出如下承诺: “本企业及本企业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不包括公司及其拥有控制权的 公司、企业)将尽可能避免与公司及其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以下合称为“公 司集团”)发生关联交易,对于将来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本企业保证 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平原则即正常的商业条款与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发生交易。 本企业及本企业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不包括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 承诺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资 金和资产,也不要求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为本企业及本企业拥有控制权的公司、 企业(不包括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提供违规担保。 如果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企业及本企业拥 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不包括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 易,本企业将促使该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公司章程和公司 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本 企业推荐的董事及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就该等交易与公司集团中 的任何成员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按照正常的商业条 件进行,且本企业及本企业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不包括公司集团中的任何 成员)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 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及其他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企业及本企业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不包括公司集团 中的任何成员)将不会利用大股东地位影响谋求与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达成交 易的优先权利。 本企业及本企业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不包括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 4-1-24 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其与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企 业及本企业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不包括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将不会向 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谋求任何超出上述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企业作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期间,上述承诺对本企业具有约束力。” (三) 同业竞争 1.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为:生物医药制品、疫苗的研发: 物业管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 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是一家致力于 研发具备差异化竞争优势生物药的创新型生物制药研发公司,专注于单克隆抗体、 重组蛋白和疫苗等生物药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 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发行人所处行业为医药制造业(C27)。根据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分类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 人所在行业为医药制造业中的生物药品制品制造行业(C276)。 2. 同业竞争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3.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根据《2020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承诺函文件及发行人的书面 说明,为避免与发行人之间出现同业竞争,维护发行人的利益和保证发行人的长 期稳定发展,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时,发行人控股股东拉萨 爱力克、实际控制人谢良志及其一致行动人李翰园、拉萨良昊园于 2019 年 9 月 8 日分别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情况如下: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谢良志作出如下承诺: 4-1-25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外未以 任何方式经营任何与神州细胞及其下属子公司(以下合称为“发行人集团”)主 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以任何方式为与发行人集团中的任 何成员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和管理等方面的 帮助或提供任何技术信息、业务运营、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 任何方式经营任何与发行人集团中的任何成员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 争的业务;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与发行人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提 供任何资金、业务和管理等方面的帮助或提供任何技术信息、业务运营、销售渠 道等商业秘密。如发行人集团中的任何成员进一步拓展主营业务范围,本人及本 人控制的公司、企业将不与发行人集团中的任何成员拓展后的主营业务相竞争。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与发行人集团中的 任何成员的主营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将以停止经营相 竞争的业务、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神州细胞经营或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等对发行人集团中的任何成员有利的合法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本人保证,本人的近亲属亦视同本人同样遵守以上承诺。 如违反上述任何承诺,本人将依法赔偿神州细胞及神州细胞其他股东因此遭 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在本人作为神州细胞实际控制人期间,上述承诺对本人具有约束力。 如违反上述任何承诺,本人将依法赔偿神州细胞及神州细胞其他股东因此遭 受的一切经济损失。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直至本人不再为神州细胞 实际控制人为止。” (2)发行人控股股东拉萨爱力克及李翰园、拉萨良昊园作出如下承诺: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公司、企业在 中国境内外未以任何方式经营任何与神州细胞及其下属子公司(以下合称为“发 行人集团”)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以任何方式为与发 行人集团中的任何成员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 4-1-26 和管理等方面的帮助或提供任何技术信息、业务运营、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公司、企业不会 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经营任何与发行人集团中的任何成员主营业务构成竞 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与发行人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 他机构、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和管理等方面的帮助或提供任何技术信息、业 务运营、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如发行人集团中的任何成员进一步拓展主营业务 范围,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公司、企业将不与发行人集团中的任何 成员拓展后的主营业务相竞争。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若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公司、企业与 发行人集团中的任何成员的主营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 制的公司、企业将以停止经营相竞争的业务、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神州细胞经 营或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等对发行人集团中的任何成员有利的合法方式 避免同业竞争。 如违反上述任何承诺,本人/本公司将依法赔偿神州细胞及神州细胞其他股 东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在本公司作为神州细胞控股股东及神州细胞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下属公司期 间,上述承诺对本公司具有约束力。 如违反上述任何承诺,本人/本公司将依法赔偿神州细胞及神州细胞其他股 东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本承诺函自本人/本公司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 发行人有关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信息披露 根据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审计报告》《财务报表》《2020 年半年度报告》等公开披露信息、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已对有关关联交易 情况及同业竞争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所律师认为,该等披露真实、准确,无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提供的相关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 4-1-27 子公司拥有或使用的主要财产情况如下: (一) 自有物业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提供的相关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共拥有 2 项不动产权,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一: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权”。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提供的不动产权证,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合法拥有该等不动产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 在建工程 根据《财务报表》、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备案、批准文件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的在建工程为生物药品生产基地项目及生物药品 生产基地设备安装项目,其账面价值分别为 138,050,806 元及 5,202,525 元,合计 143,253,331 元。 发行人的主要在建工程生物药品生产基地项目涉及的批准及备案情况如下: 建设用地 建设工程 建筑工 工程名 项目主 项目备 环评批 土地证号 规划许可 规划许可 程施工 称 体 案 复 证 证 许可证 地字第 建字第 [2018]施 京(2018) 11030120 生物药 京技管 10301201 [经]建字 京环审 开不动产 1800007 900001 号 品生产 神州细 项备字 0091 号 [2019] 权第 号/2018 基地项 胞工程 [2018]1 /2019 规自 /1102302 178 号 0000023 规(开) 目 35 号 (开)建 0181120 号 地字 0007 字 0001 号 0101 号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在建工程已取得现阶段所必须的各项建设许可及审批, 项目建设手续合法合规。 (三) 租赁物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协议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第三方承租房产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二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租物业情况”。本所律师注意到: 1. 《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二所示的发行人承租房产均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 4-1-28 手续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6 号)第十四条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第二十三条 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 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000 元 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据此,本所 律师认为,发行人承租该等房屋但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情形不符合《商品 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 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根据上述规定,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该等房屋租赁合同的法 律效力。此外,经核查,发行人已实际合法占有上述租赁房屋,发行人继续使用 该等租赁房屋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且该等租赁房屋主要用于员工宿舍,可替代 性强。发行人已出具书面确认,如果因上述租赁房屋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导 致无法继续租赁关系,需要发行人搬迁时,发行人可以在相关区域内找到替代性 的能够合法租赁的场所,该等搬迁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 2. 光谷神州细胞租赁的武汉三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三辰”)的房屋, 出租方未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 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七百二十三条规定:“因第三 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 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修正)》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 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 4-1-29 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 除的。” 根据上述规定,(1)出租方未提供租赁房屋的产权证书或其有权出租该等房 屋的其他证明文件的,若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发行人不能对租赁房屋使用的, 发行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2)出租方未提供产权证书或其他权 属证明文件或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房屋建设的许可文件的,无法确定该等租赁房屋 是否为已获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相关租赁合同存在被有权机关认定无 效的风险;(3)如为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建设的租赁房屋,存在被有权 主管部门责令拆除而导致发行人无法继续使用的风险。 经本所律师对武汉三辰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如果租赁期限内因产权人或其他 第三方主张权利等导致租赁协议无效或无法继续租赁给光谷神州细胞,武汉三辰 愿意与光谷神州细胞友好协商解除租房合同,并按合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退还 未实际租赁期间租金。发行人已出具书面确认,该等租赁房屋系用于光谷神州细 胞员工宿舍,如因租赁物业的权属瑕疵或被有权主管部门责令拆除导致无法继续 租赁关系,需要发行人搬迁时,发行人可以在相关区域内找到替代性的能够合法 租赁的场所,该等搬迁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 会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影响。发行人控股股东拉萨爱力克及实际控制人谢 良志已出具承诺,如神州细胞及其下属子公司租赁房屋因出租方未就出租房屋取 得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租赁房屋备案、转租房屋未取得原出租人书面同意、租 赁住宅用途房产进行办公等瑕疵导致神州细胞及其子公司受到任何损害、罚款或 者需要变更办公场所的,其将承担神州细胞及其子公司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及费 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租赁房屋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租赁房屋的出租 方未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及本次发行造成实 质性法律障碍。 (四) 知识产权 1. 商标权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提供的相关注册商标证书文件,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商 4-1-30 标网(http://sbj.cnipa.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 股子共拥有 12 项注册商标,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三: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 2. 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提供的相关专利证书文件,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知识产 权局中国专利查询系统(http://cpquery.sipo.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拥有 8 项专利,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 件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 3. 域名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提供的域名注册证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共拥有 2 项域名,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五: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域名”。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提供的相关注册商标、专利、域名证书,并经核查,本所 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知识产权。 (五) 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财务报表》《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的 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运输工具、办公设备及其他,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该等设备的账面价值分别为 166,418,537 元、2,536,523 元、 405,097 元和 2,394,087 元。本所律师抽查了部分经营设备的购买合同和发票,实 地查看了部分经营设备,该等生产经营设备均为发行人合法拥有,不存在产权纠 纷或潜在纠纷。 (六) 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共有 3 家子公司,分别为神州细胞工程、 诺宁生物及光谷神州细胞。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公司均为依法成立、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之“(六)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4-1-31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合同 1. 融资(担保)合同 (1)授信、借款及担保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合同及其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授信、借款及其担保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六: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授信、借款及其担保”。 (2)融资租赁及担保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融资租赁合同及其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融资租赁及担保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 七: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融资租赁及其担保”。 2. 重大业务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清单、相关合同并经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主要关联交易”部分已披露的关联交易相关 合同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签署且正在履行的或报告期 内已履行的合同金额/发生金额在 700 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及采购框架合同的具 体情况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合同”之“(一)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业务合同”之“1.采购合同/采购框架合同”;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签署且正在履行的或报告期内已履行的合同金 额在 2,000 万元以上的临床试验合同的具体情况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八: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合同”之“(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业务合同”之“2. 临床试验合同”。 3. 重大科研项目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清单、相关合同并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 内收到款项金额在 700 万元以上的国家课题补助对应的重大科研项目合同的具 4-1-32 体情况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合同”之“(二)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科研项目合同”。 4. 重大工程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清单、相关合同并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签署且正在履行或报告期内已履行的合同金额在 1,000 万元以 上的重大工程合同的具体情况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的重大合同”之“(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工程合同”。 经核查,上述重大合同的签署主体是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合同内容和形式合 法有效,不存在影响该等合同履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发行人的书面说明、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 具 的 证 明 文 件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在 北 京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网 站 (http://kfqgw.beijing.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 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 根据《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及公开披露文件、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主要 关联交易”及“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之“(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 重大合同”之“1.融资(担保)合同”部分披露的资金拆借及接受关联方担保情 形外,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 关系及违规向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大额其他应收、应付款项 根据《审计报告》 财务报表》、发行人的公开披露文件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 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产生,均为合法有效。 4-1-33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文件、《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及《2020 年半年度报 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公开披露信息,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 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过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发行人报告 期内发生的增资扩股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 化及收购兼并”之“(一)股本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过重大资产收购及出售行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增资扩股行为符合当时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已就报告期内的上述增资扩股行为履行了必要 的法律手续。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近三年公司章程的修订 发行人及其前身神州细胞有限最近三年对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详见《律师工 作报告》正文“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之“(一)发行人近三年公司章 程的修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前身神州细胞有限最近三年对公司章程 的历次修订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其内容符合当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经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系经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其内容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1-34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 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经核查,发行人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选举产生了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含职工监事)并聘 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大会、董 事会及监事会运作正常。发行人董事会下设三个专门委员会,即战略委员会、审 计委员会和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在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符合《公司法》及《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 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核查,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司章程》以及其 他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 则》等制度。本所律师认为,该等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 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经核查,自发行人 2019 年 3 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召开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十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之“(三)发行人历 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会议决议、 表决票、会议记录等文件,本所律师注意到,发行人 2019 年 3 月 22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期限不足《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通知时 限。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 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 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经核查该 次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及发行人全体股东签署的《关于豁免 2019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的声明》,(1)发行人全体股东均自行或委托授权 4-1-35 代表出席了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取得了全体 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通过;(2)发行人全体股东不可撤销地确认:1)本次股东 大会决议真实、合法、有效;2)同意豁免并自愿放弃《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提前 15 日收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权利,且确认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召集和召开不存在任何异议;3)同意放弃《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规定的撤销权,且不会以任何途径及方式向相关部门及机关申请撤销公司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决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次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已超过六 十日,股东未因该次股东大会通知期限不足《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通知 时限而提出异议或请求撤销决议;事实上不存在该次股东大会决议被撤销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前述通知时限不足将不会导致发行人 2019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被撤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除上述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期限不足不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外,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的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 经核查,自发行人 2019 年 3 月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董 事会授权或重大决策,均履行了《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内部规章制 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该等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 变化 (一)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1 名为职工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 5 名, 分别为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3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由副总经理兼任),财务 总监 1 名。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五、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之“(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 4-1-36 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 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部 门出具的无犯罪证明、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尽职调查表, 并经本所律师在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 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等网站的查询,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发生的变化 根据发行人的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决 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文件、发行人的相关公告文件、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核 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如下详见《律师工作报 告》正文“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之“(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发生的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文件、发行人的 书面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近三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主要系结合 公司类型变更、促进公司发展需要及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所致,上述因个人原 因辞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亦未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上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的变化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符 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近三 年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 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2019 年 3 月 17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选举苏志国、王晓川、何为为独立董事。 根据独立董事出具的尽职调查表、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 为,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职权范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 规定。 (四) 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 根据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履历、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核查,自 2018 年 1 4-1-37 月 1 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共有 7 名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过变更; 该等核心技术人员的工作职责和研发项目的贡献情况如下: 核心技术人员认定依据及其 序号 姓名 研发贡献 研发工作职责 新药品种研发负责人,工艺 1.领导新技术平台的持续研发和优 开发负责人:制定新药品种 化,新技术体系的建立;2.领导建立 研发靶点、目标,评价指标 多个重大品种的生产工艺开发,工艺 1 谢良志 和标准,制定研发策略和路 放大,和产业化研究;3.领导研发多 径,制定品种工艺开发和优 个具有成为同类最佳(Best-in-Class) 化策略,研发方案设计,解 或 “Me-better” 潜 质 的 创 新 生 物 药 品 决重大技术问题 种。 1.领导建立了大分子生物药质量分析 YANG 生产和质量负责人:负责品 和控制技术平台;2.领导建立了全部 2 WANG 种的质量分析和质量控制以 在研临床产品的质量分析技术体系、 (王阳) 及 GMP 生产线的管理工作 质量控制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3.推 动临床品种的产业化和商业化。 1.领导建立了一支高效的临床研究运 临床研究特聘专家:负责提 3 盖文琳 营和管理团队;2.完成了多个核心产 供临床医学专业指导 品的临床研究和管理。 1.完成了 1 条中试生产线的概念设计、 GMP 生产线设计和建设带 工艺设计,推动临床品种的产业化转 头人:负责中试 GMP 生产 化;2.完成了 2 条原液生产线、1 条制 4 潘范彬 线,大规模 GMP 生产线的工 剂灌装和冻干生产线的工艺设计、车 艺设计、车间建设,车间认 间设备安装和调试,以及车间验证; 证 3.推动在研品种的产业化。 1.带领团队建立了多个工艺研发和放 工艺开发责任人:负责在研 5 张延静 大平台技术体系;2.完成了多个生物 品种的工艺开发和放大 药品种的生产工艺开发和中试放大。 新药发现责任人:负责创新 带领团队成功获得多个具有同类最佳 6 孙春昀 生物药品种的上游研发 或“Me-better”潜质的创新生物药。 1. 带 领 团 队 完 成 临 床 样 品 的 中 试 生产责任人:负责生产车间 GMP 生产;2.带领团队完成生产工艺 7 罗春霞 的生产工艺,生产规划,和 技术转移;3.带领团队完成产品上市 生产管理 前的工艺验证。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纳税情况报告》、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发 4-1-38 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执 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的主要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 告》正文“十六、发行人的税务”之“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政 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的政府补助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政府补助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 文“十六、发行人的税务”之“(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政府补助”。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上述政府补助合 法、合规。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纳税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于 2018 年 10 月 17 日出具的京开一税简罚[2018]52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神州细胞工程因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被处以罚款 200 元的行政处罚。 发行人已于 2018 年 10 月 17 日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足额 缴纳了该等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 修正)第六十二条,纳税人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 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 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 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前述规定,神州细胞工程的罚款金额未超过二千元,不属 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及国家税务总局武汉东湖新 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的相关证明、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税 4-1-39 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信用中国查询核 查,除上述处罚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受到主管税务部门其他行政处 罚;上述神州细胞工程罚款 200 元的行政处罚金额较小,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一)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根据本所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网站(http://sthjj.beijing.gov.cn/)的查询结果及北京经济技术 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环境违法行为而受 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 如本法律意见书“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之“(一)发行人本次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所述,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需进行环 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编制或建设项目,无需取得环保管理部门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批 复。 (二) 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根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北 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相关《证明》并经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遵 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的标准,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市场监督 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处罚。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发行人于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及《关于 <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 4-1-40 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 募集资金拟 项目 环评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号 投入额 备案文件 批文 1 新药研发项目 293,574.93 266,519.70 不适用 不适用 2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33,880.42 29,554.00 不适用 不适用 3 补充流动资金 100,000.00 100,000.00 不适用 不适用 合计 427,455.35 396,073.70 — —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 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顺序和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 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 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若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因监管政策变化或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届时将相 应调整。 根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出具的《关于北京 神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投项目备案事宜的复函》, 载明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无需备案”。 根据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发行人的书面 说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行人本次 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规划编制或建设项目,无需取得环保管理部门相关 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二) 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详情见《律师工作报告》“十八、发行人募集 资金的运用”之“(二)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不涉及兼并、收购其他企业;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 4-1-41 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 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的未来发展战略为:1、 持续推进主要产品的研发工作,加大为实现主要产品产业化所需投入;2、加强 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拓展资金渠道;3、加强业务团队建设,提升业务 开发能力。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 其主营业务一致,且该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1. 重大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的公告文件、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信用中国、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公告网、中国执行信息公 开网等网站进行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 了结的或可预见的符合《上市规则》第 9.3.1 条规定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2. 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公告文件、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工商、税务、 房屋和土地管理、食品药品监督、海关、消防、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公积金、社 会保险等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检察网、人民法院公告网、中 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信用中国、应急管理部网站(https://www.mem.gov.cn/)、生态环境部网站 (http://www.mee.gov.cn/)等查询,报告期内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本 4-1-42 法律意见书“十六、发行人的税务”之“(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纳 税情况”已披露的一笔税务行政处罚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 可预见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根据发行人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 在中国检察网、人民法院公告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案件。 (三)发行人的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尽职调查表,并经本所律 师在中国检察网、人民法院公告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证 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证监会网站、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网站 (http://www.csrc.gov.cn/pub/beijing/)、信用中国等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受 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情形,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二十一、 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科创板注册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法律障碍;本次发行尚需 经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发行人方可实施本次发行。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4-1-43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4-1-4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 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高怡敏 刘知卉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2021 年 月 日 4-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