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联科技: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2023-04-2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
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无锡日联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联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
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2月21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无锡日联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366号),公司向
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985.1367万股,发行价格152.38元/股,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2,495.13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273,079.07万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审验并于2023年3月28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3]214Z0003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按相关规则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由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
资金专户储存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及具
体流程
(一)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1
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原则,全部支出均应从
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划转。公司X射线源产业化建设项目、重庆X射线检测装
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的费用均严格按照相关
规定执行,在业务发生时直接以募集资金自募集资金专户支付。
但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存在部分使用自有资
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形,主要原因如下:
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人员薪酬的
支付应通过公司基本存款账户办理,若以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募投项目涉及的
人员薪酬,会出现公司通过不同账户支付人员薪酬的情况,不符合银行相关规定
的要求。
2、根据国家税务局、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税金征收机关的要求,公司
每月住房公积金、社保费用的汇缴及各项税费的缴纳等均通过银行托收的方式进
行,若通过多个银行账户支付,在操作上存在困难。
3、募投项目涉及部分日常交通费、办公费、房租物业费等小额零星开支,
较为繁琐且细碎,若所有费用直接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出,操作性较差,便利性较
低,公司采取了先以自有资金垫付的方式进行处理。
因此,为提高运营管理效率,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计划在募投项目
的实施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并经相关审批后,预先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
分款项,之后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即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
一般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二)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具体流
程
1、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对照募投项目支出内容,定期
编制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汇总表,由财务总监复核,总经理进行审批。
2、财务部根据授权审批后的申请文件,将以自有资金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
从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至公司一般账户。
2
3、公司建立自有资金等额置换募集资金款项的台账,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
户转入自有资金账户的时间、金额等信息,并定期汇总通知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
人。
4、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对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应当对相关事项予以配合。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是基于业务实际情况的操作处理,在不影响募集资金安全的情
况下,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提高业
务处理效率。该事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在募投项目的实施期间,
预先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之后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即从
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一般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
使用资金。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
明确的核查意见。本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
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案
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优化募投项
目款项支付方式,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及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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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
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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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
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黄科峰 吴志君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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