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机构”、“保荐人”) 作为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诚科”或 者“公司”)持 续督导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华海诚科本次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 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86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获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018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5.00 元,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06,3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73,361,785.82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32,938,214.18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 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出具《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3]2314 号)。募集资金到 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保荐人与募集资金开户行签署 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 项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规模 拟使用募集资金 1 高密度集成电路和系统级模块 封装用环氧塑 20,000.00 18,402.31 封料项目 2 研发中心提升项目 8,600.00 8,600.00 3 补充流动资金 6,000.00 6,000.00 合计 34,600.00 33,002.31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 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 2023 年 4 月 19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际投资金额为 32,395,936.27 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募投项目名称 自筹资金已预先投入金额 本次置换金额 1 高密度集成电路和系统级模块 封 23,021,781.76 23,021,781.76 装用环氧塑封料项目 2 研发中心提升项目 9,374,154.51 9,374,154.51 3 补充流动资金 0 0 合计 32,395,936.27 32,395,936.27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截至 2023 年 4 月 19 日,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 5,278,525.01 元 (不含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项目 自筹资金已支付金额(不含税) 1 保荐费用 2,000,000.00 2 会计师费用 2,547,169.74 3 律师费用 679,611.66 4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51,743.61 合计 5,278,525.01 综上,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为 32,395,936.27元,置换预先支付公开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为5,278,525.01 元 (不含税),合计金额为37,674,461.28 元。 四、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江苏华海诚科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鉴 证报告》(中汇会鉴[2023]3810 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 华海诚科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 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 反映了华海诚科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 实际情况。 五、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中汇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等资料,保荐人认为:本次华海诚科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履行必要审批程序,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与募集资金使用 计划相违背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之情形,且置 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综上,保荐人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 见》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如意 岑圣锋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