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纬新材: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1-04-0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4 月 6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
聘请,委派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和《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
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
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
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
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3 月 11 日在指定披
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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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
办法、联系电话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6 日 9:00 如期在上海市松江区江田
东路 185 号智汇科创园 8 号楼 101 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
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段为:2021 年 4 月 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4 月 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并发布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
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361,410,88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9.6356%。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2. 《关于<董事会 2020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独立董事 2020 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4. 《关于<监事会 2020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5.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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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关于取消实施部分投资项目的议案》;
8.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9. 《关于公司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
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他未现场出席的参会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表决,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关联股东进行回避表决,并按照《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表决结果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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