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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纬新材: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2022-01-27  

                          证券代码:688585        证券简称:上纬新材        公告编号:2022-003



                     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补选独立董事的相关情况
    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闫晓旭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其担任的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职务,以及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63)。
    鉴于闫晓旭先生辞职后,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将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
及《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闫晓旭先生的辞职申请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在此
期间,闫晓旭先生将继续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持股 8.93%的股东金风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提名,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于薪酬考核委员会审查,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王宇山先生为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王宇山先生为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若王宇山先生被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
董事,公司董事会同意选举王宇山先生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王宇山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
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科创板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王宇
山先生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上海证
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补选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王宇山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并对其工作
经历进行了解。我们一致认为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
能力和职业素养符合拟担任职务的任职要求,未发现拟补选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王
宇山先生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规定的不得
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
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本次补选独立董事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本次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王宇山先生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
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7 日
附件:

                            王宇山先生简历

    王宇山,男,中国国籍,1969 年 9 月出生,1993 年毕业于香港理工大学会
计学,取得会计(荣誉)学士学位。1993 年至 2008 年任职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不
同办事处之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副经理、经理、高级经理、合伙人;2009 年至
今任中永众合(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伙人。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王宇山先生与本公司控股股东 SWANCOR IND. CO.,
LTD.;Strategic Capital Holding Limited 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本公司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王宇山先生未
持有本公司股票。
    王宇山先生不存在《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
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
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