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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纬新材: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2-04-2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
聘请,委派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和《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
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应对疫情优化自
律监管服务、进一步保障市场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的要求通讯会议方式见证本
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
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
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
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1 日在指定披
                                    1
露媒体上刊登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
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
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等。公司
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疫情防控期间股东大会注意事
项的提示性公告,通知载明本次股东大会调整为以通讯方式召开,拟以通讯方式
参与会议的股东需以电子邮件方式登记。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 09:00 以通讯方式召开,召开的实际
时间、方式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通讯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网络投票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段为:2022 年 4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4 月 26 日 9:15-15: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并发布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
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通讯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359,052,20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9.0506%。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通讯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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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537,5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74%。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董事会 2021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独立董事 2021 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4、《关于<监事会 2021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6、《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7、《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8、《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议案》;
    9、《关于追认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0、《关于公司 2022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二)累积投票议案:
    12、《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2.1《关于提名王宇山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3、《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13.1《关于提名化震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股东大会通讯会议以线上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他未出席通讯
会议的参会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
                                       3
行了计票、监票,表决结果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出席通讯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未对线上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综合通讯会议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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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李   强            经办律师:       郑伊珺




                                                     孟营营




                                                   2022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