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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纬新材: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04-30  

                        证券代码:688585                          证券简称:上纬新材




        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四月

                               1
                                 声 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
来源为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
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
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
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80.64 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0,320 万股的 0.20%。其中,首次授予 67.2726 万股,约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17%,首次授予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
益总额的 83%;预留 13.3674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03%,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7%。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2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

                                    2
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
本总额的 1%。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4.32 元/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或
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64 人,约占公司(含分、
子公司,下同)员工总数 368 人的 17.39%,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
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被激励的其他人员。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
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预留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 12 个月内由董事会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参照首次授予的标
准确定。
    董事会可在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上限内,根据授予时情况调整
实际授予数量。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在授予前离职或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
事会将离职员工或放弃参与员工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调
整。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每次权益归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条件。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3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公告等相关程序。
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4
                               目       录
声   明 ........................................................... 2
特别提示 .......................................................... 2
第一章     释义 .....................................................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9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 11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 13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6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 18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3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6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8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30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32
第十四章    附   则 .................................................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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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上纬新材、本公司、公
                          指    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上市公司
                                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
                          指
 制性股票                       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分、子
 激励对象                 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被激励的其
                                他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有效期                   指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
 归属                     指
                                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
 归属条件                 指
                                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
 归属日                   指
                                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披露》

 《公司章程》             指    《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
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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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
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
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
匹配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
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
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其他生效执行的股权激励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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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
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
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
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
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
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
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
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子公司,下同)任
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被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
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提名与
薪酬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64 人,约占公司员工
总数 368 人的 17.39%。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董事会认为需要被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
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的考核
期内与公司或其分、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董事会实际授出限制性股票前
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董事会可对实际授予人员进行适当调整。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
定。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
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二)以上激励对象包含部分中国台湾籍员工,主要系公司中国台湾籍激励
对象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技术研发、业务拓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公司将该中
国台湾籍人员纳入股权激励计划,能进一步推进公司多元化团队的建设,保留核

                                   9
心人才,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健康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
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10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
     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80.64 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0,320 万股的 0.20%。其中,首次授予 67.2726 万股,约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17%,首次授予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
     额的 83%;预留 13.3674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03%,
     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7%。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2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
     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
     本总额的 1%。
         董事会可在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上限内,根据授予时情况调整
     实际授予数量。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在授予前离职或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
     事会将离职员工或放弃参与员工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调
     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公告时股本总
                                                     (万股)     的比例       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          汪大卫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5.3910       6.69%         0.01%
                                董事会秘书、财务
 2          谢珮甄   中国台湾                        3.3659       4.17%         0.01%
                                    负责人
二、其他激励对象
     董事会认为需要被激励的其他人员(62 人)        58.5157      72.56%         0.15%
三、预留部分                                        13.3674      16.58%         0.03%
                         合计                        80.64       100.00%        0.20%
                                            11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

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经

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

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12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
定为准。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
他重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20%
    第一个归属期     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30%
    第二个归属期     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50%
    第三个归属期     次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若预留授予部分在 2022 年 10 月 31 日(含)之前授予完成,则预留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安排同首次授予部分。若预留授予部分在 2022 年 10 月
31 日之后授予完成,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13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
                                                                        50%
    第一个归属期     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
                                                                        50%
    第二个归属期     留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
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股份拆细、配股、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
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
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受限制的时间段。本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 年修订)》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14
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
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15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4.32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
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4.32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
普通股股票。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4.32 元/股。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 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 6.93 元/股,本次授予
价格占前 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62.30%;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 8.09 元/股,本次授予
价格占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53.39%;
    (三)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 6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 9.24 元/股,本次授予
价格占前 6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46.77%;
    (四)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 10.32 元/股,本次授
予价格占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41.87%。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 4.32 元/股(因资本公积
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派息等原因同等调整)。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定价原则确定。
    四、定价依据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旨在帮助科技型企业吸引、
激励、留住关键人才,稳定核心团队,同时兼顾维护股东基本利益,促进公司长
远稳健发展,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公司属于人才技术导向的科技型
企业,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可以让公司在面临同行业竞争、技术革新、人才竞争、
资本市场波动等挑战时获得优势。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定价综合考虑了激励计划的有效性和公司股份支付费
用影响等因素,并合理确定了激励对象范围和授予权益数量,遵循了激励约束对

                                   16
等原则,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负面影响,体现了公司实际激励需求,具有合理性,
且激励对象未来的收益取决于公司未来业绩发展和二级市场股价,员工利益与股
东利益具有一致性。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确定了本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此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稳定核心团队,实现员工
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公司聘请的有证券从业资质的独立财务顾问将对本
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具体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纬新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7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事宜: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18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
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
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
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在公司任职满 12 个月以上。
     (四)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考核年度为 2022-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
计年度考核一次,根据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核算各年度公司层面归属比
例。首次授予部分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净利润(A)
                                                      研发项目产业化指标(B)
  归属期       对应考        (万元)
(首次授予)   核年度    目标值   触发值
                                                 目标值(Bm)         触发值(Bn)
                         (Am)   (An)
                                               新产品 HYVER 及可    新产品 HYVER 及可
第一个归属期   2022 年    7,000   6,300        回收树脂达到产业化   回收树脂达到产业化
                                               水平,即相关产品累   水平,即相关产品累

                                          19
                                                     计销售额不低于       计销售额不低于
                                                     2,000 万元           1,600 万元
                                                     新产品 HYVER 及可    新产品 HYVER 及可
                                                     回收树脂达到产业化   回收树脂达到产业化
第二个归属期    2023 年    8,050       7,245         水平,即相关产品累   水平,即相关产品累
                                                     计销售额不低于       计销售额不低于
                                                     10,000 万元          8,000 万元
                                                     新产品 HYVER 及可    新产品 HYVER 及可
                                                     回收树脂达到产业化   回收树脂达到产业化
第三个归属期    2024 年    9,257.5    8,331.75       水平,即相关产品累   水平,即相关产品累
                                                     计销售额不低于       计销售额不低于
                                                     50,000 万元          30,000 万元


         指标                      完成度                          指标对应系数
                                   A≥Am                             X=100%
实际实现的净利润(A)          A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