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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泰生物: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2021-06-12  

                                             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的议
案》、《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
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
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定的《杭州奥
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截至2021年3
月19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发行费用的金额为人民币3,639.39
万元。
     综上,我们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年产2亿人份体外诊断试剂生产
中心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提
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
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
     综上,我们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
    三、《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包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在上述额度内,资金进行滚动使用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包含本数)
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起为独立意见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