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保 荐机构”)作为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泰生物”、“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对奥泰生物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95号)核准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13,500,000股,发行价格133.67元/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804,545,000.00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161,278,093.75 元 后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1,643,266,906.25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3月19日全部到位,并由致同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致 同验字【2021】第332C000116号《验资报告》。公司已按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 了专户存储,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 二、招股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投向承诺情况 根据《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披露,本次募集资金拟运用于新增年产 2.65 亿人份体外诊断试剂的 产业化升级技术改造、IVD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营销网络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 动资金等项目。各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使用募集资金 项目名称 总投资 备案情况 环评情况 投资 新增年产 2.65 亿人 份体外诊断试剂的 2019-330104-27 杭经开环备 21,395.06 21,395.06 产业化升级技术改 -03-028905-000 [2019]10 号 造项目 IVD 研发中心建设项 杭经开经金融备 杭经开环评批 8,855.48 8,855.48 目 [2019]002 号 [2019]29 号 营销网络中心建设 杭经开经金融备 4,087.68 4,087.68 - 项目 [2019]001 号 补充流动资金 5,500.00 5,500.00 - - 合 计 39,838.22 39,838.22 - -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 截至 2021 年 3 月 19 日,公司已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际投资额为 30,308,967.84 元,具体投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拟投入的金额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新增年产 2.65 亿人份体外诊断试 21,395.06 2,932.90 剂的产业化升级技术改造项目 IVD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8,855.48 98.00 营销网络中心建设项目 4,087.68 -- 补充流动资金 5,500.00 -- 合 计 39,838.22 3,030.90 (二)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的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合计人民币 161,278,093.75 元,其中 承销保荐费(不含税)124,849,882.37 元已在募集资金中扣除。在募集资金到位 前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人民币 6,084,905.58 元,其中支付承销保荐费用(不 含税)2,830,188.69 元,支付发行手续费及其他 3,254,716.89 元。本次拟置换人 民币 6,084,905.58 元。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1)第 332C011442号),认为:奥泰生物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截至2021年3月19日的《以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专项说明》中的披露与实际情况相 符。 四、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召开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 换资金总额为36,393,873.42元,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日未超过 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已投入自筹资金的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 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已经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由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且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 账日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 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