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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泰生物:《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4-28  

                                           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保障监
         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决策权,确保监事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
         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受股东大会委托,对公司的
         经营管理活动以及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监督,对股东大会负责。

         监事会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
         行其职责。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是监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监事按规定参加监事会会议是履行监
         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四条   监事会成员人数、组成等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二章 监事会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监督、检查监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三)   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四)   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文件,并报送其他监事;

         (五)   代表监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报告工作,递交提案;
         (六)   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履行其职务。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
                报告,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监事会应
                当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提出意见并作出决议;

         (十)   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开展新业务的提出意见;

         (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被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
         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主席应当发出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盖
         有监事会印章或监事会主席签字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邮件、公
         告等形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
         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经公司各监事同意,可豁免上述条款规定的通知时限。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会议形式;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或电话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经召集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书面传签表决等
           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或以上监事一同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记名投票或通讯方式等方式
           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见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见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
           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
           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通知发出情况;

           (三)   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四)   会议议程;

           (五)   监事发言要点;

           (六)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放弃
                  的票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与会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
           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
           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八条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九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
           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监事
           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监事会决议)报送指定单位或部门。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需要进行披露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涉及其他事项的监事会决议,根据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认为有必要
            披露的,公司也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对需要保密的监事会会议有关内容,与会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必须保守机
           密,违者公司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低于”、“少于”
           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施行,原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