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奥泰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7-23  

                                   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全面审阅有关文件材料和充分核查实际情况的基
础上,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
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7 月 22 日,该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杭州奥泰生物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
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
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
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提供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6、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及表决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以 2022 年 7 月 22 日为首次授予日,并同意以 51 元/股的授
予价格向 100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 72 万股。

    二、《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9,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
民币 11,550 万元(含),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超募资金,不会对
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本次股
份回购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
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维护公司和
股东利益,有利于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
利于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必要性和可
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回
购股份方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起为独立意见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