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泰医疗: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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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1)-04-196
123:
受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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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召开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2、 2021 年 4 月 27 日,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事宜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出《深
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 A 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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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8 日 13 点 30 分,地
点为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 397 号上海漕河泾万丽酒店会议室。
5、 本次股东大会 A 股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1 年 5 月 18 日的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6、 2021 年 5 月 18 日 13:3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
397 号上海漕河泾万丽酒店会议室如期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成正辉先生主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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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
等证明文件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2 人,代表股份 31,607,5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47.4089%。对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由本所律师验证其股东资格;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
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方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经验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2、 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人员。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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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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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委托
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使用网络投
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表决。
2、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
律师共同清点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3、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统计情况。
4、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涉及关联交易的,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已回
避表决,其所代表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5、 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审议的
各项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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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
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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