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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惠泰医疗: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03-11  

                                      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的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科创板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惠泰医
         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
         称“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与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具体标准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有关
         规定确定。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
         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确定其所涉及
         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
         系,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进行认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二)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
                 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
         (三)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如有)、各控股子公司(如有)
                (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如有)及其
                主要负责人;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五)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六)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
                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七) 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八)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九)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
                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
         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
         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2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
           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信息,任何机构、部门
           和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
           交易所登记,并在符合条件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应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同
           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在公
           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符合条件媒体,不得
           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
           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
           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
           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3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
           (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具体应当披露的事项依照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定进行确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
           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
           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
           避免模糊、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
           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第十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
           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
           记载。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
           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
           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
           资者透露或泄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
           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
           的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
           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

                                  4
             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已经泄密或确实
             难以保密的,应当立即披露该信息。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
             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
             展情况。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
             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或
             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
             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
             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
             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上市
             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
             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规范的披露信息仅包括需要持续披露的信息,主要形式
             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等发
             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5
             (一)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二) 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三) 交易事项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四) 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五) 其他重大事件。


第二十五条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
             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
             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
             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
             募集资金重点投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
             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
             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但不属于本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
             可以自愿披露。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
             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
             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按照本条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
             以披露,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三十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
             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
             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6
                            第三节   定期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半年度报
             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
             可免于审计。

第三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7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
                    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
             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
             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
             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
             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
             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

                                     8
             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需要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前预约披露日期,因故
             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 5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
             请变更,上海证券交易所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调整,并符合以下
             要求:

             (一)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二) 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

             (三)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
                      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
                      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四)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
                      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
             露定期报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 净利润为负值;

             (二)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 50%及其以上;

             (三) 实现扭亏为盈。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
             预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
             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
             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第三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9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
             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九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
             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按照《上市规则》和本制
             度的要求披露业绩快报。

第四十条     因《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
             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第四十一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业绩与业绩预告差异幅度达到 20%
             的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
             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
             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
             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存在
             重大差异。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
             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 10%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四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定期报告中财务会
             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
             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
             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调查,证券交易所应当
             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第四节    临时报告



                                     10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制作并披露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仅股东
             大会适用)、会议议案、会议决议公告等相关文件。

第四十六条   按照《上市规则》规定披露标准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 提供担保;

             (六) 租入或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受赠资产;

             (九) 债权、债务重组;

             (十) 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    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及出售产品
             或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但资产
             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
             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
             免于按照本节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包括: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

                                   11
                    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总资产或市值
                    (“市值”系指交易披露日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
                    平均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三) 公司发生的应披露关联交易之交易额的计算标准按照《上
                    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或者市值 1%以上,且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当及
             时披露。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
             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
             营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涉及公司股
             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
             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
             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上条标准的,应及时披露。披露义务履
             行完成后重新开始累计计算。

第五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以下简称“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并且应当于
             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五十三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
             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
             常波动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

第五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12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
       上市或者挂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
       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

                      13
                          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
                          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
                          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
                          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上述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
             的要求及时披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14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五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
             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
             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
             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
             当包括:

             (一) 明确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确定披露标准;

                                     15
             (二)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四)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
                    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六)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七)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八)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与投资者、证券
                    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九)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

             (十)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十一) 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
                       的处理措施。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证券
             交易所备案。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经理、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
             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

                                  16
             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公司应当制定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明确非经董事会
             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的情形。

第六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
             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七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
             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十八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
             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
             信息。

第七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
             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
             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
             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
             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七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7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
                      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
                      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
                      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二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
             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
             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
             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七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
             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
             绝、隐匿、谎报。

第七十六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
             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
             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

                                    18
             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十七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
             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
             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七十八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
             具体的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
             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
             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
             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开披露信息的文件资
             料等。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八十条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
             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
             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
             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八十一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做出某项
             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
             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
             漏。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八十二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 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19
             (二) 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 董事长签发。


第八十三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 董事长;

             (二) 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时;

             (三) 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四) 董事会秘书;

             (五) 证券事务代表。


第八十四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八十五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
             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八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符合条件媒体。

第八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
             先于符合条件媒体。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发生失职行为,导致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
             人批评、警告、记过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
             赔偿要求。

第八十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或被证
             券交易所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


                                    20
             要求将有关处理结果及时报备。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有冲突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一条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
             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法律意
             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证券公司、会计师
             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
             机构等。

第九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
             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
             的主体。

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
             日。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规则》和本
             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九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