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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惠泰医疗: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2-03-11  

                                          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
         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自律规则及《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
         “《公司章程》”)、《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
         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商业
         敏感信息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导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和投资者
         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制度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上市
         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制度有关保密的法律法
         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
          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
          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
          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
          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单位、部门
          或子公司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附件一)、
          《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并将前述表格、相关暂缓与
          豁免事项知情人填写的《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三)
          及所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
          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公司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如涉及军工保密事项或信息的,还应在提交公司证券部前提交公司保密办
          负责人签字确认。

         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 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 相关内幕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内部相关部门或分(子)公司及重要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
            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负责人(或指定对接人)应在第一时间
            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给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
            批;

            (三)董事长审批同意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
            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
            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及
            时披露。

第十一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
            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四)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
                   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
                   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
            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但作出暂缓、豁免处理的,或者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事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对于给公
           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自律
           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存在冲突的,以
           本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附件一:
                         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
         项

     申请时间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                          登记事由           □暂缓 □豁免
                    □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故申请暂缓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
                    □属于国家秘密、法定商业秘密,故申请豁免披露;
     因和依据
                    □其他(请注明):___________________
 暂缓披露的期限(如
       适用)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                    相关知情人是否已作
                          □是 □否                          □是 □否
 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出书面保密承诺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相关信息是否尚未泄
                          □是 □否    种的交易是否未发生    □是 □否
         露
                                             异常波动

 申请部门负责人确认
       签字
                                                              签字:日期:

 保密办负责人确认签
     字(如适用)
                                                              签字:日期: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签字:日期:


   董事长审批意见
                                                              签字:日期:


       备注
附件二:

                                                 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知情人姓 所在单位/ 所在单位与公 职务 身份证或其他身份 内幕信息所处 知悉信息 知悉信息方式          内幕信息内容    登记时   登记人
序号
       名或名称   部门 司的关系(注1) /岗位    证件号码         阶段       时间     (注2)               (注3)         间   (注 4)




注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三:

                     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名称:

    身份证或护照号码:

    作为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本单位)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的内容,并严格遵照执行;

    2、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
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
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
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
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证券部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